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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7/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新聞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17/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新聞局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陳致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代處長謝惠玲;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龍麗琪;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Aureliano Bruno dos Santos。
本批示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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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伍文湘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委任伍文湘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09/2006年至今 | 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 |
1998—2006 | 澳門金融管理局銀行監察處副總監; |
1994—1998 | 澳門金融管理局銀行監察處協調技術員; |
1991—1994 | 澳門金融管理局銀行監察處技術員; |
1989—1991 | 澳門金融管理局銀行監察處助理技術員; |
1982—1988 | 私營機構任職。 |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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