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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7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及第八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朱婉儀為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

二、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的薪俸相等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1所載局長的薪俸。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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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朱婉儀為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朱婉儀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一職。

學歷:

——澳門高等校際學院工商管理碩士;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專業簡歷:

01/2017至今 金融情報辦公室副主任;
2015 — 2017 金融情報辦公室職務主管(金融情報分析範疇);
2007 — 2017 金融情報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2006 — 2007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技術員;
2001 — 2006 財政局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