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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及第八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朱婉儀為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
二、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的薪俸相等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1所載局長的薪俸。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委任朱婉儀為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01/2017至今 | 金融情報辦公室副主任; |
2015 — 2017 | 金融情報辦公室職務主管(金融情報分析範疇); |
2007 — 2017 | 金融情報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
2006 — 2007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技術員; |
2001 — 2006 | 財政局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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