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22/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3/2017

刊登日期:

2017.8.16

版數:

14104-14105

  • 批准續期使用30台安裝於澳門外港海關站的錄像監視系統及取消使用51台位於氹仔臨時客運碼頭海關站的錄像監視系統。
相關法規 :
  • 第2/2012號法律 - 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 第184/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續期使用設於澳門外港海關站編號03032至03061共30支錄像監視攝影機。
  • 第131/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海關續期使用錄像監視系統。
  • 第51/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續期使用於氹仔客運碼頭海關站37台,澳門國際機場海關站3台,關閘海關站2台及外港海關站30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以及取消使用氹仔客運碼頭海關站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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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 海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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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2/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海關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續期使用及取消使用如下的錄像監視系統:

    一)續期使用30台安裝於澳門外港海關站的錄像監視系統兩年,兩年的期間自第184/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

    二)取消使用按照第131/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的51台位於氹仔臨時客運碼頭海關站的錄像監視系統。

    二、上述錄像監視系統的特徵、確實安裝位置及用途,已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載於卷宗並送交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預先聽取其發表的意見。

    三、為適用第2/2012號法律第八條的規定,海關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四、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六款所指的期間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作出許可的具理由說明的依據。

    五、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六、將本批示通知海關。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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