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批示:
黎鳳媚——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與其訂立新行政任用合同, 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處長謝佩雯及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陳君慧,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以履行職務,故其擔任相關職務的定期委任,分別自本年十月三日及十一月一日續期兩年。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玲玲──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七名的合格投考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欣澈、盧嘉華、張詠儀、鍾泳茵、夏家敏、黃偉達及霍詩敏在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b)項,以及根據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經海關關長的建議,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黃志強學士擔任海關顧問,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批准及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核准之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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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開支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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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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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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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0 |
00 |
00 |
00 |
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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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1 |
00 |
00 |
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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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1 |
03 |
00 |
00 |
各類人員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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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
01 |
01 |
03 |
01 |
00 |
報酬 |
1,130,000.00 |
|
1-02-1 |
01 |
01 |
10 |
00 |
00 |
假期津貼 |
2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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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2 |
00 |
00 |
00 |
附帶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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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
01 |
02 |
01 |
00 |
00 |
不定或臨時酬勞 |
9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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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2 |
03 |
00 |
00 |
超時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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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
01 |
02 |
03 |
00 |
01 |
額外工作 |
700,000.00 |
|
1-02-1 |
01 |
02 |
05 |
00 |
00 |
出席費 |
800,000.00 |
|
1-02-1 |
01 |
02 |
06 |
00 |
00 |
房屋津貼 |
3,700,000.00 |
|
01 |
02 |
10 |
00 |
00 |
各項補助——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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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
01 |
02 |
10 |
00 |
02 |
租賃津貼 |
1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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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
01 |
02 |
10 |
00 |
03 |
家具津貼 |
100,000.00 |
|
1-02-1 |
01 |
02 |
10 |
00 |
11 |
職務終止補償 |
500,000.00 |
|
01 |
05 |
00 |
00 |
00 |
社會福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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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
01 |
05 |
02 |
00 |
00 |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
200,000.00 |
|
02 |
00 |
00 |
00 |
00 |
資產及勞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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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1 |
00 |
00 |
00 |
耐用品 |
|||
1-02-1 |
02 |
01 |
01 |
00 |
00 |
建設及大型裝修 |
500,000.00 |
|
02 |
01 |
07 |
00 |
00 |
辦事處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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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
02 |
01 |
07 |
00 |
03 |
文儀器材 |
230,000.00 |
|
1-02-1 |
02 |
01 |
07 |
00 |
99 |
其他 |
150,000.00 |
|
02 |
02 |
00 |
00 |
00 |
非耐用品 |
|||
02 |
02 |
07 |
00 |
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1-02-1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 |
250,000.00 |
|
02 |
03 |
00 |
00 |
00 |
勞務之取得 |
|||
02 |
03 |
02 |
00 |
00 |
設施之負擔 |
|||
1-02-1 |
02 |
03 |
02 |
01 |
00 |
電費 |
1,5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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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04 |
00 |
00 |
資產租賃 |
|||
1-02-1 |
02 |
03 |
04 |
00 |
01 |
不動產 |
800,000.00 |
|
02 |
03 |
05 |
00 |
00 |
交通及通訊 |
|||
02 |
03 |
05 |
03 |
00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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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
02 |
03 |
05 |
03 |
01 |
通訊 |
550,000.00 |
|
1-02-1 |
02 |
03 |
05 |
03 |
02 |
其他 |
150,000.00 |
|
05 |
00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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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04 |
00 |
00 |
00 |
雜項 |
|||
5-02-0 |
05 |
04 |
00 |
00 |
02 |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
250,000.00 |
|
資本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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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00 |
00 |
00 |
00 |
投資 |
|||
1-02-1 |
07 |
03 |
00 |
00 |
00 |
樓宇 |
7,8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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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10 |
00 |
00 |
00 |
機械及設備 |
|||
1-02-1 |
07 |
10 |
00 |
00 |
09 |
資訊設備 |
750,000.00 |
|
1-02-1 |
07 |
10 |
00 |
00 |
10 |
文儀器材 |
150,000.00 |
|
總額 |
10,730,000.00 |
10,730,000.00 |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伯強,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由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終止職務。
由於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2807頁之批示摘錄存在不準確之處,現重新刊登如下: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陳玉蓮碩士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何洛恆——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Jorge Salvador dos Santos Ferreira——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經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4號法律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司法輔助廳書記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止。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黃靜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林建琪,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梁綺雯,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按副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景皓及林鍵在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及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及格的八名投考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Mário José de Sousa、陳艷芳、陳帝宏、蘇珊娜、陳馬龍、陳裕安、梁志立及溫依文,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及格的獨一投考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石連娣,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長官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賦予“彌陀蓮舍”行政公益法人的資格。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賦予“澳門浸信宣道會頌愛堂”行政公益法人的資格。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二款的規定,現確認澳門時代基金會。
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可上述基金會之章程。
摘錄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長官作出的批示: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第四款的規定,認可「中國文化基金會」之章程之修改。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曹錦俊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至第六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戴冰為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薪俸點65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包括六個月的試用期)。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勝里在本局擔任行政及財政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楊敏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梁穎姸,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本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梁仕嫻,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上述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失效。
特此聲明
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黃敏頴,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的決議: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普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投考人馮顯峰,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會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試用期六個月,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的決議: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普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投考人陸逸威,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財務投資範疇),試用期六個月,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區啓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8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譚展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87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李玉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17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徐秀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15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梁炳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801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郭錦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86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譚肖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4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副關務督察梁文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5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二職階關務督察謝雪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4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何德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5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黃偉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52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張浚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59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汪忠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69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旅遊學院講師Joaquim Eduardo Gonçalves Severino,供款人編號62005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體育局技術工人曾志強,供款人編號607854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檢察長辦公室技術輔導員黃慧珊,供款人編號611383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行政技術助理員吳五妹,供款人編號30087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社會工作局行政技術助理員李亞士,供款人編號600911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而為計算過渡期間的年數少於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無權取得「過渡帳戶」的任何結餘。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張少萍,供款人編號602819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廉政公署調查員黃莉萍,供款人編號608575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體育局勤雜人員馮漢強,供款人編號609285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環境保護局輕型車輛司機區敬章,供款人編號61196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員楊淑芬,供款人編號617741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員黃珊珊,供款人編號618045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導員何慶翹,供款人編號619510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員黃家成,供款人編號62150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旅遊局高級技術員Shirley Maria Sousa,供款人編號301257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建築工周永達,供款人編號603663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邱玉林,供款人編號604545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財政局高級技術員Catarina Sofia Ramos Alves Gomes,供款人編號608836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工人羅松成,供款人編號60408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重型車輛司機吳北根,供款人編號604501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房屋局技術員李曉君,供款人編號618422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洪勁泉,供款人編號622833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懲教管理局警員職級的培訓及實習學員趙嘉豪,供款人編號622879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的批示:
以下工作人員在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的合格應考人,分別以如下方式及規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分別排名第一及三之合格應考人劉凱婷及老潔瑤,獲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空缺由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設立及由附於第69/2010號行政命令之表一取代且仍未被填補。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排名第二之合格應考人鍾澤燕,獲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空缺由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設立及由附於第69/2010號行政命令之表一取代且仍未被填補。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張雪儀、梁詠婷、羅偉傑、吳珊瑜及鄭嘉暉——在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評核成績表中分別排名第一、第三、第六、第九及第十,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195,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Ana Luísa Rodrigues Mendes Colaço,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薪俸點為41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林雪梅,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周詠儀及盧婉恩,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馮慧虞,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梁浩文,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即在海關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程綺雲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敏婷、霍倩盈及馮鏡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65點,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古惠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獨一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李良熙,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監察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以填補經第41/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03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獨一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António Roberto,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監察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以填補經第41/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03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正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永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雪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梁文潤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林祖軒——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會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葉毅全及林祖軒在本會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陳翊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張怡莉,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與李楠楠、王君璇、黎嘉杰及陳先進之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以擔任專業技術人員(外語翻譯範疇)之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與陳志添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5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與陳國昌、李耀祖及梁日昇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鄭穎恩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楊碧儀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2 |
黎耀祖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2 |
林麗嫦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2 |
林志強 |
二等技術稽查 |
2 |
阮國權 |
技術工人 |
2 |
楊志榮 |
技術工人 |
2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馮瑞華 |
技術工人 |
3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蔡永興──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行政管理廳人力資源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第116/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下列三名治安警察局人員於下述日期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日期 |
首席警員 |
224961 |
張卓鑫 |
01/06/2017 |
一等警員 |
366921 |
李棟樑 |
01/06/2017 |
警員 |
232981 |
譚國強 |
19/05/2017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所作之第118/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327111呂輝堯,按其個人意願,終止在司法警察局之特別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起返回治安警察局,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所作之第119/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警員編號249111周志雄結束特別委任方式,由司法警察局返回治安警察局,並轉為處於“編制內”狀況。
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譚若思,本局人員編制內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周國強 |
技術工人 |
5 |
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鄭逸漢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周德華 |
技術工人 |
5 |
吳振邦 |
技術工人 |
1 |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古良海及周婉芳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更改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4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結美及吳彩虹,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袁煥崧、韋國輝及黃海全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日起,更改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4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林安娜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李家振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黃俊江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高詩慧 |
技術工人 |
1 |
莫凱茵 |
技術工人 |
1 |
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王綏琪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鄭芷明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更改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65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鄭逸漢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一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75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吳振邦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一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6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鄭錦耀,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家榮及廖羽屏,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振,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林嘉俊,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實習刑事偵查員,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十條a)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楊得志,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本局擔任實習刑事偵查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並返回原部門。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警員洪少朗、第三職階警員余嘉銘及陳偉建,屬確定委任,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終止在局方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按照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第113/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23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及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九十八條a)項之規定,消防局消防總長編號401961,李盤志由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至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維持“附於編制”狀況。
按照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第117/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消防局副消防區長編號415961,黃濤,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於消防局
代局長 鄒家昌副消防總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張啓斌、林敏華、黃紫紅、李欣懿、劉奕鴻和梁鞍輝,從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起;
黃家儀,從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起;
吳家瑩,從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甄立雄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姜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如見、陳焯生及李熾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裕興及孫鳳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秋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蘇小翠及蘇淑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莫曉生及劉思元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耀華、冼惠琼、武藝、梁家琪、關皓怡及賴雅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金玉及陸秦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伍樹群、溫孝德及楊有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周燕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劉永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鄭曉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馮映荷、李家敏、潘志渝、鄧柏瑩、李欣嫦、陳文浩、梁紫程、陳慧敏、黃家穎、姚萍萍和李健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試用期六個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淑尼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何偉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綺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趙蕙心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馬少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廖玉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健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美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李嘉煥──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向浩明及林琼娟,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周翠珊及黎美崎,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馮宇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何偉強及胡小敏,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鄧志豪,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黃美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吳嘉莉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四款之規定,追認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謝達榮,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高級護士(退休)莫麗英,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歐美蟬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四款之規定,追認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徐美兒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四款之規定,追認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符明映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楊炳根,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袁麗嬋,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吳慧雯及施燕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黃惠儀第E-241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陳婉君第M-168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張旭明、鄭煥勤——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1187、M-220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向純燕堂中藥房有限公司發給“純燕堂中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3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友誼大馬路1163-E號遠洋嘉園地下I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163E號遠洋嘉園地下I座。
按照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仕敬——應其要求,取消第W-0061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Cristina Gracias Tsang——應其要求,中止第T-0027號物理治療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李淑敏第T-0111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歐陽艷群——應其要求,中止第T-0126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茲聲明陳笑開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以書面聲明放棄本局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護士長的職位,有關委任批示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職位的任用,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將自動撤銷。
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批示:
何綺彤——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四款、第五款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社會學範疇),薪俸點為40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蘇穎怡,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55;
Maria João Marques da Silva Picão de Oliveira及Maria Luísa Nobre Teixeira,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55;
Maria Joana Gonçalves Cortes Simões、薛雪梅及黃靜婷,第二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55。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表四及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莊健新、江佩雯、吳紹傑、黃仲珊、黃鳳梨、黃英傑及黃嘉欣,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
周少容、謝志強、張銀秀、林嘉艷、梁詠賢、羅嘉敏、譚曉敏、黃德麒及胡潔玲,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40;
António Elísio Tavares Chan、蔡穎恆、何嘉恩、劉祝嬌及梁淑儀,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
Adriano Filipe Gaspar、何耀祖、楊振龍、劉穎欣、冼偉絲、盧安莉及譚寶珊,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批示:
陳小儀——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二年,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所公佈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投考人,分別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如下職級,以填補其本人曾經擔任的空缺:
吳美珠,首席技術員,於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確定晉級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何佩盈,二等技術輔導員,於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確定晉級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梁月妹,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於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確定晉級為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關文淑的請求,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起,終止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陳超、朱武昆、李文浩及袁菲菲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首兩位續期兩年,其餘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Juan Luis Puelles Barrantes、Marko Lopez de Vicuña Klug及Tibor Toth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陳彥廷及李彤在本局擔任澳門中樂團全職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楊曉帆在本局澳門演藝學院擔任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吳汝錕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李詩欣——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關敏如、梁家慧及楊明茵——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黃永健及劉穎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林穎娜,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陳炳輝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成績名單中之下列合格應考人,分別晉級為本局如下職位:
1.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
首席高級技術員吳方洲,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等高級技術員梁偉華及梁君傑,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首席技術員何韻玲,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一等技術員李潔儀,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二等技術員羅雪言及彭秀麗,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一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陳永雄、關華安、蔡少文及陳遠威,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轉入同一行政法規附表二所載的領導及主管人員名單:
姓名 |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狀況 |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狀況 |
備註 |
||
社會保障基金領導及主管官職 |
轉入社會保障基金領導及主管官職 |
||||
容光耀 |
主席 |
定期委任 |
主席 |
定期委任 |
|
陳寶雲 |
副主席 |
定期委任 |
副主席 |
定期委任 |
|
楊婉麗 |
社會保障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中央公積金制度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
鄺光雄 |
基金發放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基金發放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
陳寶儀 |
供款事務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供款事務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
伍婉華 |
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
冼偉棠 |
資訊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經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核准)
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轉入同一行政法規附表一所載的編制內人員名單:
編制內人員 |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狀況 |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
職位/職級 |
職階 |
職位/職級 |
職階 |
|||
組別:領導及主管 |
||||||
容光耀 |
主席 |
--- |
主席 |
--- |
定期委任 |
|
陳寶雲 |
副主席 |
--- |
副主席 |
--- |
定期委任 |
|
楊婉麗 |
廳長 |
--- |
廳長 |
--- |
定期委任 |
|
鄺光雄 |
處長 |
--- |
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陳寶儀 |
處長 |
--- |
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伍婉華 |
處長 |
--- |
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冼偉棠 |
處長 |
--- |
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組別:高級技術員 |
||||||
馮炳權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a |
盧兆宏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
陳志建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b |
蔡潔芬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許洪勝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楊婉麗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c |
郭英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d |
組別:技術員 |
||||||
朱國鴻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楊婉嫻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李衍蔭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張詠彤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關冠群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黃志強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d |
賀文靖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李文偉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組別:傳譯及翻譯 |
||||||
鄭敏儀 |
顧問翻譯員 |
2 |
顧問翻譯員 |
2 |
確定委任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關群仙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
李夏薇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
李玉明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
Meneses e Castro Seabra de Mascarenhas, Ricardo Manuel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
陳美儀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陳寶儀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e |
蔡小媚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李卓紅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黃淑儀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Antonio Luis da Silva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f |
謝佩敏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g |
何敏儀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h |
李華仔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李志威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盧江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陳凱俊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李妙雲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吳健鳴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黃裕玲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古麗卿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確定委任 |
|
李綺梨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
梁妙儀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
鄭秀綿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
戴鳳霞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
胡慧君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備註:
(經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核准)
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的人員,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新架構: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狀況 |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
職位/職級 |
職階 |
職位/職級 |
職階 |
|||
組別:高級技術員 |
||||||
陳綺玲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雅媚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江暹珍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呂景紹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龍慧君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胡錦強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古玉倫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郭冬梅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a |
何凱生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a |
張淑惠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劉建瑩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歐新成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韓英麟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葉友賢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婕韵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嘉玲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蘇湖山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戴博睿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婉婷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組別:技術員 |
||||||
劉嘉麗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戴雷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燕芳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崔振威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映楓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歐迪倫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敏怡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庄莎莎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馮偉杰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楊毅明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嘉豪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轉丁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蘇淑鳳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國強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歐敏華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鍾寶汶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洪桂英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甄曉澄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郭錦文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曉君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玉媚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淑華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吳富華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司徒嘉寶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鄧翠瑩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胡夏玲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組別:傳譯及翻譯 |
||||||
劉嘉健 |
一等翻譯員 |
2 |
一等翻譯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文麗菁 |
一等翻譯員 |
1 |
一等翻譯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招家賢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區詠琴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凌倩貞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歐錦榮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歐泳茵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歐陽綺珊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志雄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志明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頴嘉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曾小玲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張紅蓮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張燕君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張敏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周靜儀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葉家寧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禤碧琪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楊鳳雲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楊雪慧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曉靜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偉民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麥柳嬋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蘇月娥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杜衛芳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王仲然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仇浩賢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徐嘉能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姚嘉兒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敏輝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寶漣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歐綺雯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殷桁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耀陳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嘉露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潔鳳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周慧玲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鄭嘉慧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鄭佩儀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鄭煥星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蔡曉藝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崔妙群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朱詠妍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何嘉麗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何律衡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何婉芝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洪亦琪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丘佩鳳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英咏詩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楊白鋁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楊少莉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楊淑英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阮頴詩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黎燕偉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黎丹雲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卓穎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梅梅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瑞杏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偉權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劉安妮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幗茵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嘉雯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美琪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李穎淇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肖歡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楚琴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潔麗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梁麗君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梁素茵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盧鉅洭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吳家豪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彭崇亮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潘麗芸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譚傑榮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譚婉儀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余麗莎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鎮華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嘉麗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王敏婷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王綿綿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王培鶯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偉玲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陳耀佳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曾永康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謝艷雅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鄭玉貞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張震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朱子鋒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許仁杏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鄺芷茵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鄺豪東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劉敏婷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日滔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雪霞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海林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恩恩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貴蘭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鄧耀勝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鄧笑屏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袁嘉敏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王小玲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姚慧妍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2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燕芬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2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金容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2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彭家欣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2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譚詠儀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2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嘉倩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2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晉賢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頴敏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范思源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郭永佳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郭有芬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劉燁晉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轉華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陸德林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吳詠妍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冼瑞珍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組別:工人 |
||||||
何志生 |
技術工人 |
8 |
技術工人 |
8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榮 |
勤雜人員 |
10 |
勤雜人員 |
1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白泳輝 |
勤雜人員 |
3 |
勤雜人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麗冰 |
勤雜人員 |
2 |
勤雜人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朱高慧儀 |
勤雜人員 |
2 |
勤雜人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組別:司機 |
||||||
戴明發 |
輕型車輛司機 |
9 |
輕型車輛司機 |
9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鄭達祺 |
輕型車輛司機 |
8 |
輕型車輛司機 |
8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蕭歡源 |
輕型車輛司機 |
7 |
輕型車輛司機 |
7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國華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備註:
a)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起以定期委任擔任處長職務,合同自動終止。
(經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核准)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公佈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文化基金本身預算第二次預算修改、澳門藝術節獨立預算第二次預算修改、澳門國際音樂節獨立預算第一次預算修改及澳門國際音樂節獨立預算款項分配,有關修改是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批示許可:
單位: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1 |
02 |
10 |
00 |
99 |
其他 |
270,000.00 |
|
02 |
01 |
04 |
00 |
02 |
書刊及技術文件 |
10,000.00 |
|
02 |
01 |
04 |
00 |
03 |
手工藝及收藏品 |
950,000.00 |
|
02 |
01 |
08 |
00 |
00 |
其他耐用品 |
170,000.00 |
|
02 |
02 |
04 |
00 |
00 |
辦事處消耗 |
130,000.00 |
|
02 |
02 |
06 |
00 |
00 |
服裝 |
3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5 |
廠房、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
25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8 |
宣傳品及獎品 |
1,44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9 |
禮品 |
6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 |
1,230,000.00 |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530,000.00 |
|
02 |
03 |
02 |
01 |
00 |
電費 |
2,340,000.00 |
|
02 |
03 |
02 |
02 |
02 |
衛生及清潔 |
1,170,000.00 |
|
02 |
03 |
02 |
02 |
03 |
管理費及保安 |
385,000.00 |
|
02 |
03 |
04 |
00 |
01 |
不動產 |
620,000.00 |
|
02 |
03 |
04 |
00 |
02 |
動產 |
1,910,000.00 |
|
02 |
03 |
05 |
02 |
02 |
公幹交通費 |
2,020,000.00 |
|
02 |
03 |
05 |
03 |
01 |
通訊 |
300,000.00 |
|
02 |
03 |
05 |
03 |
02 |
其他 |
41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1 |
廣告費用 |
34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1,308,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89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3 |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
33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5 |
教學 |
38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99 |
其他 |
2,463,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2 |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
7,363,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19,643,285.29 |
|
02 |
03 |
09 |
00 |
09 |
公務訪問及交流活動 |
10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99 |
其他 |
1,250,000.00 |
|
04 |
01 |
05 |
00 |
38 |
澳門國際音樂節 |
2,790,000.00 |
|
04 |
02 |
00 |
00 |
02 |
社團及組織 |
8,170,000.00 |
|
04 |
03 |
00 |
00 |
02 |
家庭及個人 |
1,410,000.00 |
|
05 |
03 |
00 |
00 |
99 |
其他 |
20,000.00 |
|
05 |
04 |
00 |
00 |
02 |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
200,000.00 |
|
05 |
04 |
00 |
00 |
90 |
備用撥款 |
66,820,285.29 |
|
05 |
04 |
00 |
00 |
98 |
偶然及未列明之開支 |
109,000.00 |
|
07 |
03 |
00 |
00 |
00 |
樓宇 |
550,000.00 |
|
07 |
06 |
00 |
00 |
02 |
各項建設 |
30,885,000.00 |
|
07 |
10 |
00 |
00 |
06 |
工場及餐廳用品 |
62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08 |
傢具 |
168,000.00 |
|
07 |
10 |
00 |
00 |
99 |
其他 |
2,388,000.00 |
|
總額 |
81,211,285.29 |
81,211,285.29 |
單位: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 |
50,000.00 |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10,000.00 |
|
02 |
03 |
02 |
02 |
03 |
管理費及保安 |
20,000.00 |
|
02 |
03 |
04 |
00 |
01 |
不動產 |
27,000.00 |
|
02 |
03 |
05 |
02 |
02 |
公幹交通費 |
18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73,000.00 |
|
總額 |
180,000.00 |
180,000.00 |
單位: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2 |
07 |
00 |
08 |
宣傳品及獎品 |
330,000.00 |
|
02 |
03 |
05 |
03 |
01 |
通訊 |
10,000.00 |
|
02 |
03 |
05 |
03 |
02 |
其他 |
575,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33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7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99 |
其他 |
70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1 |
研討會及會議 |
6,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199,000.00 |
|
總額 |
1,110,000.00 |
1,110,000.00 |
單位: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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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開支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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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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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04 |
00 |
01 |
不動產 |
400,000.00 |
02 |
03 |
05 |
02 |
02 |
公幹交通費 |
450,000.00 |
02 |
03 |
05 |
03 |
02 |
其他 |
100,000.00 |
02 |
03 |
06 |
00 |
00 |
招待費 |
30,000.00 |
02 |
03 |
09 |
00 |
01 |
研討會及會議 |
10,000.00 |
02 |
03 |
09 |
00 |
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1,800,000.00 |
總額 |
2,790,000.00 |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 梁曉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嘉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的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本基金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麥理民、第一職階一等繪圖員黎民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蘇利利及余潔華、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梁祖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林青雲的行政任用合同,首位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第二位至第四位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最後兩位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陳進豪及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呂啓志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及七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蔡立堅、梁華熙、羅穎、莫倩兒、司徒慧賢、楊健霆、吳金蘭及李少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兩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第三位至第五位及第八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第六位及第七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首七位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起,餘下一位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林宇業、麥浩彬、伍玉美、蘇善敦、龍保雲、陳惠敏、陳雲彪、謝杏美、徐妙、葉偉健、林樹斌、施金行及談惠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四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第五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餘下八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由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止,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張潤民工程師為本局副局長。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彭淑琴及蘇德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鍾少嫻及林輝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及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張岳良及司徒凱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張潤民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招可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宇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茲聲明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志彬,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輕型車輛司機李觀榮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李沿錕、黃燕菁、謝興賢及吳靜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海上交通控制員,薪俸點為350點,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耀宗碩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港口事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張坤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莫家泰──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0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何德煥──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袁衛枬──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陳慕華──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46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王國慶及李華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下列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袁衛枬,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陳慕華,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鄭美瑩——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歐陽艷愛、陳嘉稀、賴惠敏、林朗聰及虞光磊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張嫣——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易敏霞——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靜——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歐陽艷愛、陳嘉稀及虞光磊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李汝得及胡嘉程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胡嘉程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應區敬章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劉凱婷之請求,其在本局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起免職。
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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