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5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0/2017

刊登日期:

2017.7.26

版數:

11309

  • 續任一名人士為文化產業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6/2013號行政法規 - 文化產業基金。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馬若龍為文化產業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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