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馬若龍為文化產業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