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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一九六一年十月五日訂於海牙的《關於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十二條的規定,公約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智利共和國之間生效。
上述公約的法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公佈於一九七零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澳門政府公報》。公約的中文譯本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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