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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十一條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於治安警察局澳門警務廳第三警務警司處安裝及使用由10支錄像監視攝影機組成的錄像監視系統。
二、裝設上述錄像監視系統之目的、具體安裝位置、監察範圍、使用系統的條件及限制載於已送交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卷宗內,並已經由該辦公室發表意見。
三、治安警察局為負責處理上述錄像監視系統所收集資料的實體。
四、許可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本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五、本批示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六、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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