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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訂於海牙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四十六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下列締約國之間生效:
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之間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和塞內加爾共和國之間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和黑山及盧旺達共和國之間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和斐濟共和國之間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生效;
和萊索托王國之間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和斯威士蘭王國之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和海地共和國、克羅地亞共和國及塞爾維亞共和國之間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和科特迪瓦共和國及贊比亞共和國之間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和納米比亞共和國之間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生效;及
和加納共和國之間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上述公約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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