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之批示:
婁勝華——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容光亮──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財政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伍文湘──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摘錄自審計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盧秉良及李精嫦在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及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鄒家禮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所作的批示:
有關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海關晉級開考的成績名單中合格投考人——林志勤、盧兆栢、吳偉堅及黃祖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澳門海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85點。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議決如下:
鄧凱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陳鳳婷、朱君寶、林佩欣及劉嘉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馮幼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梁家意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邱江玲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365,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晉升法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中,下列合格之第三職階法院助理書記員均獲確定委任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
屬終審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
何楚芝。
屬初級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
張麗琳、楊藝婷、陳佩雯、陳嘉翠、張名揚、陳頴姿、黎偉漩、梁鳳茵、鄭潔茵、許永榮、曾偉強、杜家寶、翁妙玲、歐綺玲、林智維、黎嘉慧、楊倩梨、鄭靄慈、林光照、鍾偉業、劉凱耀、鄭振華及蘇偉鴻。
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檢察長辦公室以相當於第一職階顧問督察的薪俸徵用博彩監察協調局編制內人員鄭志展擔任法律事務工作,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鄭建武——本辦公室徵用的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更改其徵用的狀況,新職級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錫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胡建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三的合格應考人,以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50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余敏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張健華,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林玉含,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林暉學士在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
辦事處主任 馮炳權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崇蔚擔任本辦公室副主任的職務,自其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辦公室主任之日起自動終止。
特此聲明。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馮文莊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共行政研究中心主任李偉倫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三日起獲續期兩年。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振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陳國宏,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黃雅燕,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關之日期開始生效:
何鴻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薪俸點為450點;
胡翠薇,第二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九日起,薪俸點為320點;
黎嘉輝,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九日起,薪俸點為540點;
陳兆翔,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薪俸點為540點;
甯路易,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薪俸點為540點;
劉嘉桃,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薪俸點為450點。
按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陳美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Lúcio da Glória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30點。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阮錫源、林詩雅、吳文軒及鍾慧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馮若儀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Maria do Sameiro de Faria Delgado Fernandes在本局任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羅劍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鮑志偉及鄭國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陳清芳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志揚擔任本局法制研究處處長的職務,自其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廳長之日起自動終止。
特此聲明。
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何泳禧及何嘉威,屬臨時委任人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蔣華輝及張錦櫻,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及第三條款,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並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部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盧偉森,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05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管理委員會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Patrícia Gomes Ritchie,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環境衛生及執照部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廖小雄——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45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Maria Brígida Juliana de Jesus——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副主席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建築及設備部:
古力生——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陳頌平——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黃錦權——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鄺柏林——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高炳權——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麥惠英——管理委員會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510 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黃曼麗——財務資訊部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70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部:
蔣國鴻——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蕭煥添——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鄧保權——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廖安及吳桂孚——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00點,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及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胡志強——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馬錦強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勞工事務局第二職階顧問督察鄧倩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81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警員陳家戈之遺孀陳佩蘭,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430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副警長黃福明之遺孀莫嘉碧、女兒黃晞程及兒子黃晞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9559,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長彭漢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991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懲教管理局處長曾文威,供款人編號603795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會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蔡加勝及黃慧妍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之批示:
阮紹祖——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00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潘勁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研究暨財政策劃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麥滔,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胡寶華——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人員、一般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及三月十五日第81/99/M號訓令修改之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d)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慧冰為本局人口、社會暨就業統計廳廳長,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管理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及三月十五日第81/99/M號訓令修改之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郭華新為本局人口暨社會統計處處長,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理學士。
3. 專業簡歷:
——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以代任方式於本局,擔任人口暨社會統計處處長。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批示摘錄存在不準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二組內公佈 ……,";
應改為:“……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二組內公佈……,"。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殷銥敏、李寶萍、鍾慧玲、黃朗平及李嘉慧,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
林頌儀,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
白安妮,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
Mirtília dos Santos Lameiras,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所作出的批示
葉映紅——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之批示:
應阮嘉雯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確定委任蘇小濱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梁金喜 |
勤雜人員 |
2 |
梁銀玉 |
勤雜人員 |
2 |
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蔡聰明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2 |
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呂玉林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2 |
許劍偉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2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陳申炫 |
一等繪圖員 |
2 |
何仲恆 |
技術工人 |
3 |
梁漢奇 |
技術工人 |
3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終止徵用海關一等關員梁成財,並自同日返回海關;另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再次徵用上述人員為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起,本局與許志仁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收取薪俸點450之薪酬。
本局編制內第九職階技術工人高士德,因聲明願意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所作之第13/CPSP/2017P號批示:
下列所指之121名治安警察局警員,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完結為期一年之臨時委任服務;
根據第212/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由保安司司長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局長之權限,又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本人決定,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下列警員,在其擔任之職位上,續任一年。
序號 |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1 |
警員 |
104160 |
陳佩婷 |
2 |
" |
105160 |
伍嘉莉 |
3 |
" |
106161 |
謝子謙 |
4 |
" |
107161 |
何駿城 |
5 |
" |
108161 |
李天祐 |
6 |
" |
109160 |
吳婷燕 |
7 |
" |
110161 |
周志濠 |
8 |
" |
111161 |
譚榮康 |
9 |
" |
112161 |
林祥麟 |
10 |
" |
113161 |
洪偉峰 |
11 |
" |
114160 |
李綺雯 |
12 |
" |
115161 |
梁志聰 |
13 |
" |
116161 |
關志健 |
14 |
" |
117160 |
鄧麗娜 |
15 |
" |
118161 |
鄭偉忠 |
16 |
" |
119161 |
歐劍彪 |
17 |
" |
120161 |
陳澤貴 |
18 |
" |
122160 |
吳嘉敏 |
19 |
" |
123161 |
陳沛鋒 |
20 |
" |
124161 |
陳耀文 |
21 |
" |
125161 |
施超龍 |
22 |
" |
126163 |
李欣霞 |
23 |
" |
127161 |
龍承恩 |
24 |
" |
128161 |
周嘉輝 |
25 |
" |
129161 |
葉錦鴻 |
26 |
" |
130160 |
吳麗君 |
27 |
" |
131161 |
梁家杰 |
28 |
" |
132161 |
王明填 |
29 |
" |
133161 |
歐俊傑 |
30 |
" |
134161 |
何宏軒 |
31 |
" |
135161 |
關偉業 |
32 |
" |
136160 |
黃詠琳 |
33 |
" |
137161 |
孫韋倫 |
34 |
" |
138161 |
許文立 |
35 |
" |
139160 |
羅明珠 |
36 |
" |
140161 |
陳建揚 |
37 |
" |
141161 |
蘇志文 |
38 |
" |
142161 |
伍偉源 |
39 |
" |
143161 |
李子傑 |
40 |
" |
144161 |
卓振培 |
41 |
" |
145160 |
阮明慧 |
42 |
" |
146161 |
鍾偉麟 |
43 |
" |
147161 |
林偉祥 |
44 |
" |
148160 |
吳美鳳 |
45 |
" |
149161 |
余珏燊 |
46 |
" |
150160 |
蕭佩琪 |
47 |
" |
151161 |
黃富誠 |
48 |
" |
152161 |
吳浩楠 |
49 |
" |
153161 |
李建聲 |
50 |
" |
154160 |
陳嘉琪 |
51 |
" |
155161 |
蘇炯燊 |
52 |
" |
156161 |
黃俊如 |
53 |
" |
157161 |
張少輝 |
54 |
" |
158161 |
盧展鵬 |
55 |
" |
159161 |
聶英強 |
56 |
" |
160161 |
鄔志傑 |
57 |
" |
161160 |
謝敦琪 |
58 |
" |
162161 |
彭子健 |
59 |
" |
163161 |
鄧志賢 |
60 |
" |
164160 |
伍家雯 |
61 |
" |
165161 |
何凱豪 |
62 |
" |
166163 |
周韻 |
63 |
" |
167161 |
陳啓利 |
64 |
" |
168160 |
練文裕 |
65 |
" |
169161 |
張梓亨 |
66 |
" |
170161 |
馮庭弋 |
67 |
" |
171160 |
歐陽鈺華 |
68 |
" |
172161 |
歐陽俊朗 |
69 |
" |
173161 |
郭偉龍 |
70 |
" |
174161 |
林文達 |
71 |
" |
175160 |
趙嘉敏 |
72 |
" |
176161 |
譚嘉俊 |
73 |
" |
177161 |
梁明發 |
74 |
" |
178161 |
林毅鋒 |
75 |
" |
179161 |
張偉衡 |
76 |
" |
180161 |
陳家樂 |
77 |
" |
181161 |
甘俊傑 |
78 |
" |
182161 |
蔣健斌 |
79 |
" |
183161 |
黃鎮傑 |
80 |
" |
184161 |
陳浩源 |
81 |
" |
185161 |
謝富來 |
82 |
" |
186160 |
梁佩琪 |
83 |
" |
187161 |
邱裕成 |
84 |
" |
188161 |
蘇文健 |
85 |
" |
189160 |
包杭雲 |
86 |
" |
190161 |
蕭啓鴻 |
87 |
" |
191160 |
林曉麗 |
88 |
" |
192160 |
李萬興 |
89 |
" |
193161 |
陳德宏 |
90 |
" |
194161 |
楊健偉 |
91 |
" |
195161 |
呂浩輝 |
92 |
" |
196160 |
楊臻 |
93 |
" |
197161 |
鄺煒傑 |
94 |
" |
198161 |
廖志成 |
95 |
" |
199161 |
楊錦豪 |
96 |
" |
200160 |
莫淑慧 |
97 |
" |
201160 |
陸錦珊 |
98 |
" |
202161 |
盧偉豪 |
99 |
" |
203161 |
梁家豪 |
100 |
" |
204161 |
何錫鴻 |
101 |
" |
205160 |
歐陽嘉琪 |
102 |
" |
206161 |
羅德成 |
103 |
" |
207161 |
梁嘉偉 |
104 |
" |
208161 |
陳沛恩 |
105 |
" |
209161 |
梁詠謙 |
106 |
" |
210161 |
黃家明 |
107 |
" |
211161 |
譚耀銘 |
108 |
" |
212161 |
蘇歷 |
109 |
" |
213161 |
陳烽 |
110 |
" |
214161 |
葉子豪 |
111 |
" |
215163 |
劉成發 |
112 |
" |
216161 |
鄭子超 |
113 |
" |
217160 |
李樂宜 |
114 |
" |
218161 |
陳俊發 |
115 |
" |
219161 |
梁漢龍 |
116 |
" |
220161 |
關高明 |
117 |
" |
221161 |
許漢輝 |
118 |
" |
222161 |
梁永釗 |
119 |
" |
223160 |
鄧玉婷 |
120 |
" |
224161 |
梁銘桐 |
121 |
" |
225161 |
陳嘉榮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第87/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116891趙文豪,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七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歐陽芷盈及李天兒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試用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4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鄭英偉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曹植培,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一等文案馮正國,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按照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第89/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消防局燃料設施監察處處長黃世興——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有關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以及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批示核准之衛生局二零一七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二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1 |
00 |
00 |
00 |
人員 |
||||
01 |
01 |
00 |
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 |
01 |
07 |
00 |
固定及長期酬勞 |
||||
4-01-0 |
01 |
01 |
07 |
00 |
02 |
委員會成員 |
300,000.00 |
|
4-01-0 |
01 |
01 |
07 |
00 |
04 |
醫務人員 |
1,900,000.00 |
|
01 |
02 |
00 |
00 |
附帶報酬 |
||||
4-01-0 |
01 |
02 |
01 |
00 |
不定或臨時酬勞 |
100,000.00 |
||
01 |
02 |
10 |
00 |
各項補助——現金 |
||||
4-01-0 |
01 |
02 |
10 |
00 |
11 |
職務終止補償 |
1,500,000.00 |
|
02 |
00 |
00 |
00 |
資產及勞務 |
||||
02 |
03 |
00 |
00 |
勞務之取得 |
||||
02 |
03 |
01 |
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
4-01-0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10,000,000.00 |
|
02 |
03 |
04 |
00 |
資產租賃 |
||||
4-01-0 |
02 |
03 |
04 |
00 |
02 |
動產 |
5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4-01-0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1,50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未列明之負擔 |
||||
4-01-0 |
02 |
03 |
09 |
00 |
99 |
其他 |
1,500,000.00 |
|
05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2 |
00 |
00 |
保險 |
||||
4-01-0 |
05 |
02 |
05 |
00 |
雜項 |
5,500,000.00 |
||
05 |
04 |
00 |
00 |
雜項 |
||||
4-01-0 |
05 |
04 |
00 |
00 |
93 |
賠償 |
5,000,000.00 |
|
資本開支 |
||||||||
07 |
00 |
00 |
00 |
投資 |
||||
4-01-0 |
07 |
03 |
00 |
00 |
樓宇 |
6,50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機械及設備 |
||||
4-01-0 |
07 |
10 |
00 |
00 |
07 |
版權 |
500,000.00 |
|
4-01-0 |
07 |
10 |
00 |
00 |
99 |
其他 |
3,000,000.00 |
|
總額 |
18,900,000.00 |
18,900,000.00 |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潘志芳,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綺琪,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莊寶琳,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林錦祥、梁建雄、袁暢及梁思恩,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吳換好,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永權,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玉祥,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鍾穎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高文芝及梁鳳飄,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羅美好,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楊曉蔚及馬文菲,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羅鳳詩,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林昇威、吳艷明及區秀珠,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吳彥莉,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黎彩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廖蓮恩,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楊嘉影、梁雯靜、盧綺汶及吳淑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林海英,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鍾家榮,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李嘉麗,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余嘉燕,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梁少麗,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玉玲,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張遠嘉,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周慧愛,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楊改南,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永健,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顏嘉瑜及倫詠芝,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陸秦,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榮輝,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傑珍,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張芬娜,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Amaral, Vanessa,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鍾婉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華正及蘇毅欣,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張詠詩,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張麗嫦、傅智君及郭家敏,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黃美卿及歐陽萍,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梁溢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梁美寶,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蘇文江,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詩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學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嘉玲、洪寶青及梁袁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曼珧、陳明達、容詠茵及關嘉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De Siqueira, Henrique Guilherme,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林嘉杰,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許曉琳,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李治平,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麥秀麗、陳嘉儀、李泳妍、盧婉婷、黃官文及張秀萍,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嘉韻及張淑嫻,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陳漢明及鄭達超,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茵欣、林達丰、何文俊、何家宜、劉悅怡、鄺頌能、袁家麟、李佩淇、何森然及李小明,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林奕婷,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秀虹,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周燕玲、林國華及劉志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秋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丹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鄭華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馮志豪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以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黃燕松及潘惠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盧貴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謝大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何長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曾翔冲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五職階技術工人劉衛平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364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號澳門廣場G15之原中文名稱為威爾斯南灣區診所,葡文名稱為Clínica Wales Praia Grande更改中文名稱為威爾斯綜合醫療中心II,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Integrado Wales (II),及增加英文名稱為Wales Integrative Medical Center (II)。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七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六名的合格投考人陳明道、柳曉欣、李之珩、陳麗媚、葉覺秋及李衍照,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按照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097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飛喇士街(筷子基南街)44號多寶花園地下J舖之原中文名稱為標準醫學診斷(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Padrão Médico Diagnóstico (Macau) Limitada更改中文名稱為澳門標準醫學診斷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Diagnóstico Médico Padrão de Macau。
按照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梁惠琴第D-0178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關蘊婷第M-190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楊淳翔——恢復第M-204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區展文第C-0480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陳鐘錮第M-124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黃家穎——應其要求,中止第E-245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四款、第五款及附件一表二,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李偉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設施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00;
李明輝、張信堅及黃政豪,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薪俸點為400。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批示:
黃家成――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四日起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止。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鄭玉鑾、林艷彬、梁卓敏及胡月詩,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梁文博,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批示:
應楊淑芬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五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批示:
陳煥珊,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b)項,以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其作為外港青年活動中心主任的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批示:
袁再輝――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批示:
應陳寶欣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予以終止。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林月嫦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節目製作主管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及第三十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孫鵬在本局擔任澳門中樂團常任指揮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六條,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黃永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關翠儀、陳青雲、徐琪琪及張金蓓——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吳健榮——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方琪琪及黃健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蘇綺薇,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江麗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鍾紹鵬——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薛文樂——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關永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陳炳輝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及格應考人的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方國富,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João António Valente Torrão——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之規定,訂立個人勞動合同,在本局擔任顧問職務,為期兩年,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陸銳山為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蕭焯源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敏玲及劉詠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美恩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黃柏基及朱莎莎,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陳家華,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蔡文虹,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王雪梨及盧淑文,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林秋月,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謝詩韻,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生效日期如下:
黃綺琦,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岑世傑,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羅志輝、簡佩珊及Sylvia May Yee Kuan,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鄭敏盈、馮菲、尤念敏、林麗珍及施美莉,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陳詠茵,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蘇詠兒,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何惠敏,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生效日期如下:
湯永泉,晉階至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黃錦華,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黃區小萍,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許錦文、楊偉堅及戴立藝,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禤溢聰及梁永銳,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名的二等翻譯員施蓮娜及鄭家燕,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本辦代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王路平,本辦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應其要求解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代副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黃健飛,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代副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吳璟瀅,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歐陽國威,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副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張翎,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蔡樺娟,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程靄霖,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周菲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洪慧敏,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許冬梅及關永強,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陳曉冬,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林美寶,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按照本辦代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陳志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及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及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批示核准的社會保障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
帳目編號 |
投資項目 |
追加/登錄 |
註銷 |
35-01-01 |
不動產、裝修及改良 |
|||
35-01-01-03 |
裝修及改良 |
1,610,000.00 |
||
35-01-03 |
無形資產 |
|||
35-01-03-01 |
電腦系統及軟件 |
1,610,000.00 |
||
總額 |
1,610,000.00 |
1,610,000.00 |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容光耀,陳寶雲,李振宇,周江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李婉婷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55點。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以及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I第八款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一七年度煙花匯演獨立預算之第一次修改,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批示核准: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5 |
02 |
05 |
00 |
00 |
雜項 |
25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3 |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
250,000.00 |
|
02 |
03 |
05 |
03 |
02 |
其他 |
1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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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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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1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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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 |
400,000.00 |
400,000.00 |
s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謝慶茜,程衛東,方丹妮,柯超航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本基金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麗莉,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收取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吳金蘭、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程靄怡及鄧素群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位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餘下兩位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陳艷嫦、吳璟佳及施婷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潘頌恩及汪繼賢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偉祺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9/97/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建豐為本局准照處處長,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土木工程學士。
3. 職業培訓:
4.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9/97/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Fernando Pedro Quaresma為本局研究暨文件處處長,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職業培訓:
4. 專業簡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華安娜、梁悅聰、張念盈及杜智泉,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何耀安,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起,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張健駿,本局第二職階二等地形測量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地形測量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茲聲明Fernando Pedro Quaresma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研究暨文件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因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9276頁的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
“——葡萄牙理斯本新大學資訊工程學士;”
應改為:
“——葡萄牙里斯本新大學資訊工程學士;”。
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技術工人張文慶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特級繪圖員區靜儀,在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准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繪圖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繪圖員。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梁銘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釗傑在本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晉升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和第四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德良在本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4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
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國健在本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陽猛燦、陳雪瑜及郭毅誠在本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嚴明仁,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黃瑞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20點,並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歐陽慧欣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岸農、朱麗美、郭佩芬、梁惠珠、繆俊倪、唐杏芯、胡潔美及王惠敏——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徐成輝及吳時要,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潘麗芳,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趙振華、趙旅龍、李玉琼、梁敏如、黃慶祥及黃淳知,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歐敏宜、鄭心濤、麥保林、吳莉莉及湯熒楓,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吳敏玲,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張永晶,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姚文威、郭偉健、李通順、李美仙、譚申鴻、杜美英、黃銀萍及黃雪芬,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65,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十三條規定,茲公佈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批示及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批示核准之民航局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一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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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開支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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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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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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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2 |
06 |
00 |
00 |
房屋津貼 |
72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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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5 |
01 |
00 |
00 |
家庭津貼 |
12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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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1,5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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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04 |
00 |
00 |
04 |
其他福利基金 |
16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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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04 |
00 |
00 |
90 |
備用撥款 |
2,5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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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 |
2,500,000.00 |
2,500,000.00 |
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於民航局行政委員會——主席:陳穎雄——正選委員:Pedro Miguel R C das Neves(財政局代表),何曼秀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鮑志成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陳婉文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梁偉傑,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龔妙詩,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嚴國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簡英杰,第二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葉錦宏,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梁恆業,第二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唐嘉琪,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何國健,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關奕濠及胡榮發,第二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蘇美英,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日起續期兩年;
歐陽銀龍,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麥運愛,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起續期兩年;
高詠欣,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蔡家堯及冼咏霞,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溫响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續期兩年;
蘇惠芳,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曹穎敏及林慧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黃偉超,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談詠芯,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續期六個月;
羅翠珊,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吳達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林健基及陸浩威,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謝誓宏及黃家浩,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龍俊良,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40點;
薛金,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符珊珊及王琪,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歐漢龍及梁好妹,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許雅媛及羅詠詩,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楊慧馨,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子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彭文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陳麗儀及林澤光,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吳遠謀,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程文慶,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吳家寶,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司徒創實,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吳國鑽,晉階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鄭建生,晉階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羅瑞景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並根據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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