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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載於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的《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規章》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仲裁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一)房屋局代表山禮度,並由其擔任主席,候補代表胡俊華、許麗鳴及聶華英;
(二)法律專家唐曉晴,候補法律專家邱庭彪及蘇建峰;
(三)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秦昶,候補代表馮耀權、黃桂清及趙俊源;
(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李展濤,候補代表蕭紹雯、冼月好及盧惠芬*(任期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至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五)民眾建澳聯盟代表李良汪,候補代表袁漢均、許龍通及廖國宏;
(六)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代表崔銘文,候補代表楊永泰、張運善及劉雅煌;
(七)澳門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協會代表周建平,候補代表周嘉進、鍾秀華及李光華。
* 請查閱:第48/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二、候補的順序按上款各項所列的次序訂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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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以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三款(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房屋局副局長郭惠嫻,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房屋局總部辦公大樓重建工程——編制施工計劃」合同。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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