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6/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5/2017

刊登日期:

2017.6.21

版數:

8678-8679

  • 委任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仲裁委員會的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樓宇管理仲裁中心。
  • 第48/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免除一名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仲裁委員會後補成員及委任另一名後補成員。
  •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相關組織 :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民眾建澳聯盟 - 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 - 澳門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協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載於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的《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規章》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仲裁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一)房屋局代表山禮度,並由其擔任主席,候補代表胡俊華、許麗鳴及聶華英;

    (二)法律專家唐曉晴,候補法律專家邱庭彪及蘇建峰;

    (三)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秦昶,候補代表馮耀權、黃桂清及趙俊源;

    (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李展濤,候補代表蕭紹雯、冼月好及盧惠芬*(任期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至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五)民眾建澳聯盟代表李良汪,候補代表袁漢均、許龍通及廖國宏;

    (六)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代表崔銘文,候補代表楊永泰、張運善及劉雅煌;

    (七)澳門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協會代表周建平,候補代表周嘉進、鍾秀華及李光華。

    * 請查閱:第48/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二、候補的順序按上款各項所列的次序訂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法規:

    第37/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5/2017

    刊登日期:

    2017.6.21

    版數:

    867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房屋局副局長,作為簽訂「房屋局總部辦公大樓重建工程——編制施工計劃」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七條,以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三款(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房屋局副局長郭惠嫻,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房屋局總部辦公大樓重建工程——編制施工計劃」合同。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