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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許志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簽署「《關於2010至2020年電力合作框架協議》的補充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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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