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公務人員舉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一缺。開考通告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報考應自本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為填補經由審計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並於本署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經由審計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審計署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並於本署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鄒家禮
澳門海關宣佈,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30米巡邏船”進行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存放於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之“辦事處”內,有意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參閱,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副本,需繳付影印費用,招標程序於上址進行。
有關是次公開招標之公開解釋會將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海上監察廳(地址:青洲上街200號)舉行。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下午五時前遞交至上述之海關辦事處。
承投商號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要求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佰玖拾萬零壹仟陸佰元整($2,901,600.00)之證明文件,而該保證金是以存款方式或銀行擔保方式繳付予澳門海關,倘以存款方式繳交(抬頭人為「澳門海關」),應交予澳門海關行政財政廳司庫。
開標日期將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時於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內舉行。
澳門海關宣佈,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船長約7米之巡邏艇”進行公開招標。
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存放於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之“辦事處”內,有意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參閱,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副本,需繳付影印費用,招標程序於上址進行。
有關是次公開招標之公開解釋會將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海上監察廳(地址:青洲上街200號)舉行。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前遞交至上述之海關辦事處。
承投商號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要求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叁拾萬元整($300,000.00)之證明文件,而該保證金是以存款方式或銀行擔保方式繳付予澳門海關,倘以存款方式繳交(抬頭人為「澳門海關」),應交予澳門海關行政財政廳司庫。
開標日期將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於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內舉行。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於海關
關長 黃有力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內人員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六缺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無償還能力案第CV2-16-0003-CFI號 |
第二民事法庭 |
聲請人: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GALAXY CASINO S.A.),法人住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5樓。
被聲請人:林文寶(LAM MAN POU),男,成年,地址為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一街海洋花園荷花苑15樓A座。
現公佈,法院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宣告上述被聲請人林文寶(LAM MAN POU),男,成年,居住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一街海洋花園荷花苑15樓A座,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態,債權人提出清償債權要求之期間定為六十日。根據一九九九年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上指期間自判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告之日起計算。
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盛銳敏
助理書記員 黎偉漩
為填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之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十三樓A-F座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文莊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的文案職程第一職階主任文案(葡文)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及格投考人: | 分 |
Maria Manuel Borralho Ferreira | 77.50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的公告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Casimiro de Jesus Pinto
正選委員:Fernanda de Almeida Ferreira
候補委員:劉素梅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八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及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Mário José de Sousa | 80.00 |
2.º | 陳艷芳 | 79.88 |
3.º | 陳帝宏 | 79.69 |
4.º | 蘇珊娜 | 78.94 |
5.º | 陳馬龍 | 78.63 |
6.º | 陳裕安 | 78.63 |
7.º | 梁志立 | 78.44 |
8.º | 溫依文 | 78.13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的公告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Casimiro de Jesus Pinto
委員:馮智銳
Leonardo Calisto Correia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二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及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李兆東 | 86.83 |
2.º | 梁佩琼 | 85.67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李偉倫
委員:林婷婷
陳樹佳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二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本局行政及財政處和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為填補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二缺,經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內公佈,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為填補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三缺,經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內公佈,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雷美蓉 | 83.22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唐偉杰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謝綺雯
特級技術員 黃淑卿
為填補經由身份證明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黃寶瑩
為填補身份證明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以下空缺,經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行政暨財政處及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黃寶瑩
根據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准,民政總署現為承包“本澳公共廁所的管理及清潔工作”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須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陸拾萬元正($60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其有效期至第63/85/M號法令第十九條所定的時刻或已繳交確定保證金為止),提交位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財務資訊部財務處出納。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南灣大馬路762至804號中華廣場六樓)舉行。本署將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於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舉行招標解釋會。
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按照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作出之批示,現為民政總署購買水質檢測儀器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叁拾萬元整($30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762至804號中華廣場六樓)舉行。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梁冠峰
按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招收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七十名學員之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專業面試階段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於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8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並上載於本中心網頁(www.cfjj.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就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招收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七十名,以填補法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現有的五十八個空缺,以及作為備聘人員以填補在課程有效期內法院辦事處及檢察院辦事處將出現的第一職階初級書記員之職位空缺,現根據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的批示,許可更改典試委員會成員組成如下:
主席: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代任主席: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 馮文莊
正選委員:由法官委員會建議任命的初級法院法官 陳曉疇
由檢察長建議任命的檢察官 何雯
候補委員:由終審法院院長建議任命的終審法院院長辦公
室代表、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顧問 陳里程
由檢察長建議任命的檢察長辦公室代表、檢察長
辦公室顧問 鄭紹康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23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經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政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方式,為財政局編制人員進行以下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鍾聖心
勞工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經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六月十三日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七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李敏婷 | 83.2 | |
2.º | 霍倩盈 | 81.7 | a) |
3.º | 馮鏡堅 | 81.7 | a) |
備註:a)得分相同,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桂生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秤添
顧問高級技術員 歐陽文標
為填補勞工事務局編制內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勞工事務局之行政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為填補勞工事務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督察十九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勞工事務局之行政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為填補勞工事務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勞工事務局之行政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António Roberto | 71.06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王定國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吳家偉
特級技術員 楊海恩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十七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吳帶彩 | 86.94 | |
2.º | 羅樹偉 | 82.33 | |
3.º | 李麗 | 82.06 | |
4.º | 黎海雲 | 82.00 | |
5.º | 鄧淑英 | 81.94 | |
6.º | 陳建輝 | 81.89 | |
7.º | 李嘉敏 | 81.83 | a) |
8.º | 鄭組儀 | 81.83 | a) |
9.º | 蘇文杰 | 81.83 | a) |
10.º | 李卓慧 | 81.72 | |
11.º | 蔡慧楊 | 81.39 | a) |
12.º | 夏麗絲 | 81.39 | a) |
13.º | 李連結 | 81.39 | a) |
14.º | 勞杰凡 | 81.39 | a) |
15.º | 洪兆輝 | 81.39 | a) |
16.º | 陳慧蘭 | 81.39 | a) |
17.º | 李容波 | 81.39 | a) |
a)得分相同,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代科長 丁文香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 關正麗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 彭嘉敏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查、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李良熙 | 74.13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代科長 丁文香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潔珊
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寶萍
為填補下述博彩監察協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人員空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並公佈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為填補博彩監察協調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二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之告示板,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澳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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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財政儲備資產 | 472,402,188,900.50 | 其他負債 | 694,516,956.53 | |
銀行結存 | 265,085,255,033.94 | |||
債券 | 147,121,068,702.08 | |||
外託管理基金 | 60,193,229,512.58 | 財政儲備資本 | 473,695,415,126.08 | |
其他投資 | 2,635,651.90 | 基本儲備 | 127,945,018,650.00 | |
超額儲備 | 340,016,979,460.59 | |||
其他資產 | 1,987,743,182.11 | 本期盈餘 | 5,733,417,015.49 | |
總計 | 474,389,932,082.61 | 總計 | 474,389,932,082.61 | |
財務暨人事處 |
行政委員會 |
金融情報辦公室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金融情報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2樓金融情報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瑤琨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曾潔文 | 81.56 |
2.º | 黎家榮 | 80.56 |
3.º | 郭燕儀 | 80.50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技術員 郭買強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梁文肇
首席技術輔導員 何艷媚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林秀娟 | 87.88 |
2.º | 翁家瑩 | 87.50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技術員 粘世英
委員:二等技術員 馮金鑾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鄭嘉妍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繪圖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繪圖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技術員 余業強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甘沛玲
首席技術輔導員 黃偉基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督察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行政及警務關係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會計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電訊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行政及情報分析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採購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為填補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謝凱琪 | 82.11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彩紅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峻晞
首席高級技術員 胡敏婷
為填補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容景良 | 82.78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彩紅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峻晞
首席高級技術員 胡敏婷
為填補懲教管理局以下職位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
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懲教管理局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根據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按照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矯形外科及創傷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被淘汰的投考人: | 分 | 備註 |
吳嘉傑 | 9.0 | a) |
備註:
a)實踐考試得分低於9.5分。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矯形外科及創傷科顧問醫生 劉懷烈醫生
正選委員:矯形外科及創傷科顧問醫生 陳鴻武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熊良儉教授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四缺,經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倪揚媚 | 81.94 |
2.º | 劉羨婷 | 81.67 |
3.º | 張靜雯 | 81.56 |
4.º | 陳煒倫 | 81.06 |
5.º | 盧康莉 | 80.39 |
6.º | 關澤霖 | 80.28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駱乾斌
正選委員:衛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馬靜雯
衛生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歐淑芳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盧碧嫻 | 87.20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何春明
正選委員:衛生局一等技術員 陸秦
衛生局一等技術員 陳頴詩
為填補衛生局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藥劑師兩缺,經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為填補衛生局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十七缺,經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規定,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藥劑師三缺,經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茲通知嫌疑人前衛生局人員Rui Gomes de Melo,就針對其而提起的待決紀律程序,其得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三十)日內提交書面答辯,並得於澳門東望洋新街339號衛生局行政大樓4樓法律辦公室查閱有關卷宗及要求取得針對其而作成的控訴書副本。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預審員 Crisália Filipa Soares de Freitas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的批示,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圖示記錄職務範疇——聽力測驗)一缺,以及未來將出現的相同範疇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圖示記錄職務範疇——聽力測驗)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1.1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1.2 遞交投考申請表的期限為二十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1.3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聽力測驗診療技術員——進行有關聽力及前庭功能的診斷、預防、保護及復康工作,尤其是選擇合適的測試及設備、進行聽力測試及評估測試結果,並藉跟進聽力修復及聽力矯治或以旨在改善平衡的活動進行康復計劃。
3. 職務內容
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職務包括:
(1)收集、準備臨床診斷及預斷補充資料並執行相關工作;
(2)為診療病人作準備,以確保診療的有效性;
(3)在其工作範圍內,確保醫療服務適時、技術準確、具有效益及人道化;
(4)參與工作中使用的物料及設備的取得、保管,以及相關存貨的管理;
(5)參與編製並持續更新其部門的病人資料檔案及該部門的相關統計資料;
(6)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以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7)確保部門接待公眾服務的持續運作,尤其是迅速作出診療處理;
(8)確保部門的持續運作。
4.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4.1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430點。
4.2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5.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者均可投考:
5.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5.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5.3 具備經官方核准的圖示記錄職務範疇(聽力測驗)的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學歷或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取得同等學歷者。
6. 投考辦法
投考人必須填寫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二(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以親送方式交至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的衛生局文書科:
6.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核准的《開考履歷表》;
6.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和c)項所指文件以及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淘汰制)——50%;
b)甄選面試(淘汰制)——30%;
c)履歷分析——20%。
7.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7.3 知識考試將以為時兩小時的筆試進行。知識考試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者為不及格,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下一甄選方法。
7.4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
7.5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甄選面試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者,將被淘汰。
7.6 履歷分析是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履歷分析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8. 最後成績
8.1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及在最近的工作表現評核中獲較好評語的投考人及在職級、職程及公職的年資較長的投考人。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知識考試取得較高成績者;在履歷分析取得較高成績者;同時掌握中文和葡文的書寫及口語者及學歷較高者。
9.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9.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張貼(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9.2 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9.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0. 考試範圍
10.1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a)聽力——前庭系統的解剖學和生理學;
b)聽力——前庭系統病理學;
c)臨床聽力學;
d)兒科聽力學;
e)聽力喪失的預防、治療和復健;
f)平衡功能的評估、診斷和復健。
10.2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1.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耳鼻喉科顧問醫生 白琪文
正選委員:耳鼻喉科顧問醫生 岑雲鵬
耳鼻喉科顧問醫生 陳新野
候補委員:耳鼻喉科顧問醫生 莫天石
耳鼻喉科顧問醫生 崔西棟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教育暨青年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甄選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職程(資訊範疇)一缺。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為旅遊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為填補旅遊局以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旅遊局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現為「2017澳門光影節——活動製作服務」之判給作公開招標。
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查閱招標卷宗,及繳付澳門幣200.00元(澳門幣貳佰元正)文件費以取得有關招標卷宗,包括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及相關補充文件副本,或可透過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內免費下載有關招標卷宗,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相關補充文件副本。
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十時,將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4樓旅遊局演講廳內舉行解答有關本公開招標疑問的解釋會。
服務總價格上限為澳門幣20,000,000.00元(澳門幣貳仟萬元正)。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判給準則 | 所佔比重(百分比) |
價格 | 30% |
創意 |
30% |
提供既安全又具效率的能力 |
30% |
投標人的經驗 | 10% |
投標人須在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十七時四十五分截標日期前,於辦公時間內將投標書交予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投標書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言或英語撰寫,並同時提供澳門幣400,000.00元(澳門幣肆拾萬元正)的臨時保證金,作為是次投標的臨時擔保。臨時保證金之遞交方式,可(1)透過大西洋銀行並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局”的現金方式存入;(2)銀行擔保;或(3)以現金、本票或保付支票方式向旅遊局繳交,本票或保付支票抬頭須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局”,或(4)電匯至旅遊基金在大西洋銀行開立的帳戶內。
開標儀式將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十時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4樓旅遊局演講廳內舉行。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人之法定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提出聲明異議及/或為投標所遞交之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的開標儀式,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參與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期限、解釋會及開標的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為填補社會工作局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社會工作局之工作人員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的告示板,並同時於社會工作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開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編制內人員空缺: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韓衛
為填補體育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五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通過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蔣碧雯 | 83.39 |
2.º | 歐偉棠 | 83.22 |
3.º | 戴愛珍 | 83.06 |
4.º | 譚穎兒 | 82.78 |
5.º | 陳暢堅 | 81.94 |
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的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於體育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林國洪
正選委員:江世恩
張婉婷
為填補體育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通過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劉惠芬 | 81.67 |
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的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於體育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林國洪
正選委員:莫子恆
潘法洪
為填補體育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通過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梁婉均 | 82.78 |
2.º | 何國光 | 81.39 |
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的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於體育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梁建忠
正選委員:莫子恆
陳文昇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體育局下列空缺:
1. 編制內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
2.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將填補體育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有關開考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及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授權的第五款,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校長作出本決定:
一、由於獲授權者須作出迴避,收回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授予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主持科技學院董鋮(學生編號:YB274254)博士論文答辯典試委員會的權力。
二、將主持董鋮(學生編號:YB274254)博士論文答辯典試委員會的權力授予副校長程海東或其代任人。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戴雷 | 81.67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認可)
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資訊處處長 冼偉棠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關冠群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盧兆宏
為填補社會保障基金的下列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總部,並於本基金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編制內人員: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1. 招標實體:學生福利基金。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投標的: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牛奶和豆奶計劃”的幼兒教育至小學教育六年級的學生,每一上課日供應牛奶或豆奶。
4. 服務提供期:由二零一七年十月至二零一八年七月及二零一八年十月至二零一九年七月。
5. 投標書的有效期:由公開開標之日起計九十日,可按招標方案之規定延長。
6. 臨時擔保:$947,000.00(澳門幣玖拾肆萬柒仟元正),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以現金透過大西洋銀行存入學生福利基金賬戶(賬戶號碼9003857873)。
7.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4%。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出商業登記,且從事食品銷售業務一年或以上的自然人及法人。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註1):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中午十二時正。
(註1):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暨青年局於原定的截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提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而第11點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和時間亦因此順延至緊接截標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進行。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的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註2):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時正。
(註2):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暨青年局於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於對其所提交的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至公開開標日;
時間:辦公時間內;
其他:出示M/8(營業稅——徵稅憑單)副本、M/1(營業稅——開業/更改申報表)副本、法人印章(以上任一方式),及經適當登記後取得招標案卷副本。
13.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比重:
14.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投標人應前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查詢有否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於學生福利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梁勵(局長)
根據第26/2013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及第2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所授予的權力,行政委員會在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作出以下決議: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委員會主席梁慶庭或其合法代任人,作出管理文化產業基金所需或適當的一切管理行為的所需權限,尤其:
(一)向信託委員會建議有關推動和資助文化產業的計劃及方針;
(二)向信託委員會提交活動報告;
(三)向監事會提交受資助項目的分析報告;
(四)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實體訂立合作及交流協議;
(五)確保人事管理工作及行使紀律懲戒權;
(六)簽署任用書;
(七)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八)以文化產業基金名義簽訂行政任用合同;
(九)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十)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十一)批准每年人員的年假表;
(十二)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三)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四)簽署計算及結算文化產業基金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五)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十六)根據《文化產業基金人員彈性上下班時間規章》接受缺勤解釋及批准免除上班時間;
(十七)批准文化產業基金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八)認可工作表現評核;
(十九)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二十)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二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二十二)以文化產業基金的名義簽署一切有關應由行政委員會訂立的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文化產業基金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十四)批准提供與文化產業基金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五)在文化產業基金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六)批准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二十萬元的工程之執行以及資產及勞務之取得,倘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金額減半;
(二十七)除上款所指開支外,還准許作出文化產業基金運作所必須的每月固定開支,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用、清潔服務費用、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性質相同的開支;
(二十八)批准上限為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九)經核實合法性、已預留款項以及已獲權限實體許可後,批准載於文化產業基金本身預算內的費用之處理、結算及支付;
(三十)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三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文化產業基金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三十二)批准對不應徵收之款項作出返還;
(三十三)按適用法例規定,批准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代替存款或以現金提供的保證金。
二、行政委員會主席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委員及主管人員,惟有關轉授權內容須明確記錄在行政委員會會議紀錄內。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廢止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授權決議,該決議公佈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六、本決議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
主席:梁慶庭
委員:朱妙麗
王勁秋
根據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行政委員會的第207/CA/FIC/2017號決議,本人決定:
一、將本身及獲賦予的下列權限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委員會委員朱妙麗:
(一)確保人事管理工作及行使紀律懲戒權;
(二)以文化產業基金名義簽訂行政任用合同;
(三)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四)批准每年人員的年假表;
(五)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文化產業基金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八)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九)根據《文化產業基金人員彈性上下班時間規章》接受缺勤解釋及批准免除上班時間;
(十)批准文化產業基金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認可工作表現評核,惟主管人員除外;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以文化產業基金的名義簽署一切有關應由行政委員會訂立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文化產業基金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提供與文化產業基金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在文化產業基金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九)批准金額上限為澳門幣十萬元的工程之執行以及資產及勞務之取得,倘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金額減半;
(二十)除上款所指開支外,還准許作出文化產業基金運作所必須的每月固定開支,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用、清潔服務費用、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性質相同的開支;
(二十一)批准上限為澳門幣五千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經核實合法性、已預留款項以及已獲權限實體許可後,批准載於文化產業基金本身預算內的費用之處理、結算及支付;
(二十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四)批准將被視為對文化產業基金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五)批准對不應徵收之款項作出返還;
(二十六)按適用法例規定,批准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代替存款或以現金提供的保證金。
二、對行使本授權及轉授權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影響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獲授權及轉授權人認為有利於文化產業基金部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職權轉授予其轄下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惟有關轉授權內容須明確記錄在行政委員會會議紀錄內。
五、廢止公佈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03/DESP/CA/FIC/2016號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根據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行政委員會的第207/CA/FIC/2017號決議,本人決定:
一、將本身及獲賦予的下列權限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委員會委員王勁秋:
(一)在文化產業基金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批准金額上限為澳門幣十萬元的工程之執行以及資產及勞務之取得,倘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金額減半;
(三)除上款所指開支外,還准許作出文化產業基金運作所必須的每月固定開支,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用、清潔服務費用、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性質相同的開支;
(四)批准上限為澳門幣五千元的招待費;
(五)經核實合法性、已預留款項以及已獲權限實體許可後,批准載於文化產業基金本身預算內的費用之處理、結算及支付;
(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七)批准將被視為對文化產業基金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八)批准對不應徵收之款項作出返還;
(九)按適用法例規定,批准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代替存款或以現金提供的保證金。
二、對行使本授權及轉授權所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影響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梁慶庭
文化遺產委員會為填補下列空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美珊枝街5號文化遺產委員會,以及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於文化遺產委員會
秘書長 蔡志雄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的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三缺的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的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只為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工作人員而設,以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編制內人員的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
此外,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茲特公告,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購買網絡設備”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對招標方案作出更正,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更正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會計科查閱,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下載。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1. 招標實體:海事及水務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外港客運碼頭。
4. 承攬工程目的:更換外港客運碼頭底部老舊的燃油管道。
5. 最長施工期:一百二十工作日(120工作日)(為計算本承攬工程施工期之效力,僅星期日及按照第60/2000號行政命令訂定的公眾假日不視為工作日),由委託工程日起計。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
8. 臨時擔保:$99,000.00(澳門幣玖萬玖仟元整),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五(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投標條件:
投標人須為主行政管理機關設於澳門的公司,或為澳門居民之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已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效註冊的“燃氣網絡設置或燃氣器材安裝”註冊證明且該註冊證明的有效日期直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接納投標人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12. 現場視察:
現場視察在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外港客運碼頭一樓海事及水務局會議室(先於外港客運碼頭入境大堂旅遊諮詢處門前集合),隨即進行現場視察。
如報名出席現場視察的人數過多,海事及水務局得分批安排現場視察,具體安排由海事及水務局另作通知。
倘上述現場視察所指之時間海事及水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原定的現場視察之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3.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
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則應附具經認證之譯本,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產品的樣本說明除外)。
14.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之行政輔助科。
截標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海事及水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原定的截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禮賓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時正。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14點被順延,又或上述公開開標時間海事及水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6.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之會計科。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500.00(澳門幣伍佰元整)
此外,亦可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下載招標文件。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投標書的評分總分為100分,並按下列各項目評分:
工程價格:70分;
施工期:10分;
施工經驗:10分;
工作計劃:10分。
18.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至截標日止,投標人應每日前往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之會計科或瀏覽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電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三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潘漢琪 | 83.78 | |
2.º | 孫子倫 | 82.11 | a) |
3.º | 黃曉萊 | 82.11 |
a)在公職年資較長。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郵電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於郵電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麗儀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周碧姬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丁麗群
郵電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李皓欣 | 82.94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郵電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於郵電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António Viegas de Jesus Costa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孫建平
特級技術輔導員 林小敏
郵電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蕭少莊 | 81.78 |
2.º | 黎淑賢 | 81.72 |
3.º | 蕭文保 | 81.06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郵電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於郵電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許懿行
正選委員:首席技術員 潘漢琪
特級技術輔導員 譚海容
郵電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郵政管理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五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梁敬賢 | 87.61 | |
2.º | 楊樹清 | 86.22 | |
3.º | 曹引桂 | 84.89 | a) |
4.º | 曹美愛 | 84.89 | |
5.º | 溫淑貞 | 84.00 |
a)在公職年資較長。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郵電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於郵電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商業廳代廳長 吳美琪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安儀
候補委員:公共關係及總檔案處處長 容美玉
郵電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資訊科技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五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黃桂明 | 83.56 |
2.º | 謝振球 | 83.28 |
3.º | 劉浩宏 | 82.22 |
4.º | 鄭漢豪 | 81.78 |
5.º | 潘亦廣 | 80.83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郵電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於郵電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商業廳代廳長 吳美琪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安儀
候補委員:公共關係及總檔案處處長 容美玉
郵電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吳新宇 | 82.67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郵電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於郵電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管理處處長 原慧姿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玉賢
首席高級技術員 謝雯
郵電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何紹嫻 | 73.94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郵電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於郵電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資訊科技發展處代處長 李廣亮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金美
首席高級技術員 黎翠姿
郵電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八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黎俊明 | 86.17 | |
2.º | Isabela Thumma Osório | 83.72 | |
3.º | 陳德健 | 83.50 | |
4.º | 鄧思亮 | 83.11 | a) |
5.º | 李穎紅 | 83.11 | |
6.º | 蘇淑芬 | 82.67 | |
7.º | 龔善美 | 81.72 | |
8.º | 呂嘉輝 | 81.06 |
a)在公職年資較長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郵電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於郵電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王安儀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螢慧
特級技術輔導員 張金清
為填補郵電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的以下空缺,經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二樓,並公佈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氣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氣象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並於本局網頁(http://www.smg.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 招標實體:環境保護局。
3. 招標名稱: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
4.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5. 提供服務的地點: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
6. 標的:為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提供營運及保養服務。
7. 合同期限:“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服務合同期限為兩年,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8.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9. 臨時擔保:$1,500,0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確定擔保:為擔保合同之履行,承判公司須向判給實體提供判給“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總金額的4%(百分之四)作為確定擔保。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
12.1 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及登記、以及經營的業務與特殊和危險廢棄物焚化設施的營運及保養有關的公司,方可參與投標,且亦可接納競投者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但不影響下一段落的規定:
招標實體亦可接納僅符合第12.2至12.3點所規定之要求的競投者參與投標,但若競投者最終獲判予“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則必須於合同簽訂之日前符合上一段落的規定。
12.2 競投者必須具備以下經驗(以競投者有提交合同或具相同效力的證明文件之正本或其認證繕本的經驗計算):
有關特殊和危險廢棄物焚化設施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經驗:在本招標公告刊登的日期起計過往10年內擁有最少1年關於特殊和危險廢棄物焚化設施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經驗。上述特殊和危險廢棄物焚化設施須採用高溫焚化技術處理廢棄物,且其設計處理能力須不低於每日12公噸。
12.3 第12.2點所指的經驗必須符合以下任一規定:
a)倘競投者為公司,第12.2點所指的經驗由競投者直接取得;或
b)倘競投者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第12.2點所指的經驗由佔競投者組成百分比60%或以上的合作經營成員直接取得。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環境保護局;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11樓,環境保護局;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5. 查閱投標案卷之地點、時間及取得投標案卷副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10樓,環境保護局;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3,000.00(澳門幣叁仟元整)。
16. 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審共分兩個部份:
第一部份——“服務方案”之評審佔50%;
第二部份——“投標價格”之評審佔50%;
——第一部份——“服務方案”之評審按照下列的標準評審:
評審標準 | 比重 |
a)競投者提供特殊和危險廢棄物焚化設施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經驗 | 30% |
b)人力資源計劃 | 10% |
c)廠房翻新及更換工作計劃 | 20% |
d)營運及保養 |
30% |
e)環境管理、質量、安全及健康 |
10% |
“服務方案”之評分(以100%計) | 100% |
——第二部份——“投標價格”之評審:
競投者在“服務方案”的評分獲得50%或以上,方可進入“投標價格”的評審,倘競投者在“服務方案”的評分少於50%,其投標書將被淘汰。“投標價格”的評審標準為價適最優,是以獲開標委員會接納且已進入“投標價格”評審的投標書之平均價格作為“合理價格”。競投者建議的投標價格與該合理價格的差距越小(無論多於或少於),則得分較高。相反,若差距越大,則得分較低或為零分。
——競投者之總得分 =“服務方案”之評分 × 0.5 +“投標價格”之評分 × 0.5
17. 投標書及其組成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或以英語編製。
18.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10樓,環境保護局,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 招標實體:環境保護局。
3. 招標名稱:氹仔污水處理廠及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
4.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5. 提供服務的地點:氹仔污水處理廠及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
6. 標的:為氹仔污水處理廠及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提供營運及保養服務。
7. 合同期限:“氹仔污水處理廠及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合同期限為五年,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8.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9. 臨時擔保:$6,000,000.00〔澳門幣陸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確定擔保:為擔保合同之履行,承判公司須向判給實體提供判給“氹仔污水處理廠及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總金額的4%〔百分之四〕作為確定擔保。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
12.1 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及登記、以及經營的業務與污水處理有關的公司,方可參與投標,且亦可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但不影響下一段落的規定:
招標實體亦可接納僅符合第12.2至12.3點所規定之要求的競投者參與投標,但若競投者最終獲判予“氹仔污水處理廠及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服務,則必須於合同簽訂之日前符合上一段落的規定。
12.2 競投者必須具備以下經驗〔以競投者有提交合同或具相同效力的證明文件之正本或其認證繕本的經驗計算〕:
a)有關生物降解碳及氮處理工藝的污水處理設施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經驗:在本招標公告刊登的日期起計過往10年內已完成或正在提供最少1項有關生物降解碳及氮處理工藝的污水處理設施的營運及保養服務。上述該項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期須不少於3年,而有關的污水處理設施須採用生物方法降解污水中的碳及氮污染物,且其設計處理能力須不低於每日20,000立方米;若正在提供上述該項營運及保養服務,競投者已提供該服務的時間必須至本招標公告刊登的日期為止不少於3年;
b)有關膜過濾處理工藝的污水處理設施的營運及保養服務的經驗:在本招標的公告刊登的日期起計過往10年內已完成或正在提供最少1項有關採用膜過濾處理工藝的污水處理設施的營運及保養服務。上述該項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期須不少於3年,而有關膜過濾處理工藝的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處理能力須不低於每日5,000立方米;若正在提供上述該項營運及保養服務,競投者已提供該服務的時間必須至本招標公告刊登的日期為止不少於3年。
12.3 第12.2點所指的經驗必須符合以下任一規定:
a)倘競投者為公司,第12.2點a)項及b)項所指的經驗由競投者直接取得;或
b)倘競投者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第12.2點a)項及b)項所指的經驗由佔競投者組成百分比40%或以上的同一合作經營成員直接取得;或
c)倘競投者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第12.2點a)項所指的經驗由佔競投者組成百分比40%或以上的合作經營成員直接取得,同時,第12.2點b)項所指的經驗由佔競投者組成百分比40%或以上的另一合作經營成員直接取得。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環境保護局;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八月七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正。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11樓,環境保護局;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5. 查閱投標案卷之地點、時間及取得投標案卷副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10樓,環境保護局;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3,000.00〔澳門幣叁仟元整〕。
16. 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審共分三個部份:
第一部份——“競投者經驗”之評審佔25%;
第二部份——“競投者服務方案”之評審佔25%;
第三部份——“投標價格”之評審佔50%;
——第一部份——“競投者經驗”按照下列的標準評審:
評審標準 | 比重 |
1)有關生物降解碳及氮處理工藝的污水處理設施的營運及保養經驗 | 50% |
2)有關膜過濾處理工藝的污水處理設施的營運及保養經驗 | 50% |
“競投者經驗”之評分〔以100%計〕 | 100% |
——第二部份——“競投者服務方案”之評審:
競投者在“競投者經驗”的評分獲得20%〔以100%計〕或以上,且同時在“有關生物降解碳及氮處理工藝的污水處理設施的營運及保養經驗”及“有關膜過濾處理工藝的污水處理設施的營運及保養經驗”的評分均獲得10%或以上,方可進入第二部份“競投者服務方案”的評審,倘競投者在“競投者經驗”的評分少於20%,或在“有關生物降解碳及氮處理工藝的污水處理設施的營運及保養經驗”的評分少於10%,又或在“有關膜過濾處理工藝的污水處理設施的營運及保養經驗”的評分少於10%,其投標書將被淘汰。
評審標準 | 比重 |
1)服務團隊 | 16% |
2)營運及保養 | 50% |
3)設備翻新及資產管理 | 30% |
4)歸還及過渡 | 4% |
“競投者服務方案”之評分〔以100%計〕 | 100% |
——第三部份——“投標價格”之評審:
競投者在“競投者服務方案”的評分獲得50%〔以100%計〕或以上,方可進入第三部份“投標價格”的評審,倘競投者在“競投者服務方案”的評分少於50%,其投標書將被淘汰。“投標價格”的評審標準為價適最優,是以獲開標委員會接納且已進入“投標價格”評審的投標書之平均價格作為“合理價格”。競投者建議的投標價格與該合理價格的差距越小〔無論多於或少於〕,則得分較高。相反,若差距越大,則得分較低或為零分。
——競投者之總得分 =“競投者經驗”之評分 × 0.25 +“競投者服務方案”之評分 × 0.25 +“投標價格”之評分 × 0.5
17. 投標書及其組成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或以英語編製。
18.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10樓,環境保護局,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以審查文件方式,為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工程範疇)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7樓的公告欄內,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主任 許志樑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服務專區告示版,以及上載到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五缺。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下空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公告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 進行招標程序的實體:交通事務局。
3. 招標名稱: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河底隧道提供管理及維修保養服務。
4. 標的: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河底隧道提供管理及維修保養服務。
5. 提供服務的地點: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河底隧道。
6. 提供服務期限:2(貳)年。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根據招標方案的規定延期。
8. 臨時擔保:$5,000,000.00(澳門元伍佰萬圓正),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9. 確定擔保:為擔保合同之履行,獲判給者須提供金額為獲判給總價金的20%(百分之二十)作為確定擔保,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投標者的資格:
1)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並從事“橋樑或隧道的管理及維護”業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從事上款所述業務的公司;
3)如投標者是合作經營或公司集團,其組成的實體的經營事業項目均應包括但不限於“橋樑或隧道的管理及維護”。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2017年7月17日(星期一)下午五時。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2017年7月18日(星期二)上午十時。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投標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其所提交的投標書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查閱案卷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取得案卷副本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或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每份為$300.00(澳門元叁佰圓正)。
14. 評標標準:
第一階段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工作經驗:30%(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或以外地區同類型管理及保養工作之經驗)。
管理小組人員之學歷及經驗:20%。
工作計劃:40%。
廉潔誠信:5%。
非法勞工、過職或過界勞工或欠薪的記錄:5%。
第一階段選取最多三個得分不少於60分的較優投標者作為候選人,進入第二階段綜合評分。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刊登作澄清及補充說明文件的公告之日起至公開開標之日期及時刻止,投標者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瞭解有否上述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於經濟局——代局長 陳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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