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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九)項,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俊傑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九日。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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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0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有關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的規定修改如下:

“(六)警察總局代表劉錫漳,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何樹漢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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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二)至(十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任期為兩年: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朱林,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王紅代任;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浩然,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趙寶珠代任;

(三)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浩瀚,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謝曉紅代任,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 請查閱:第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何麗鑽代任;

(五)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呂美瑩,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張異和代任;

(六)警察總局代表李璧瑩,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何樹漢代任(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 請查閱:第3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七)海關代表黃偉文,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永明代任;

(八)治安警察局代表林偉民,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梁錫泉代任;

(九)旅遊局代表許耀明、程衛東、陳露及霍慧蘭,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旅遊局內代任其職務者為代任人(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 請查閱:第85/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十)衛生局代表李展潤,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李偉成代任;

(十一)消防局代表陳明,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沈家豪代任;

(十二)澳門身份證明局代表官善賢,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范伊娜代任(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 請查閱:第3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十三)新聞局代表黃樂宜,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楊寶琴代任;

(十四)交通事務局代表羅誠智,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海代任;

(十五)民航局代表馮偉龍,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蔣仲良代任;

(十六)旅遊發展委員會代表王美清,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余禮恆代任;

(十七)澳門紅十字會代表馬健華,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宋文珠代任;

(十八)司法警察局代表蔡昕暉,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梁冠榮代任(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 請查閱:第15/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十九)社會工作局代表鄧玉華,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龍偉雄代任;

(二十)海事及水務局代表曹賜德,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唐玉萍代任;

(二十一)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António Augusto de Jesus Ferreira de Barros,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耿亞軍代任(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 請查閱:第67/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十二)*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7/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十三)澳門旅遊商會代表關德暉,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崔慧雯代任;

(二十四)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許文帛,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Shiga Kunio代任;

(二十五)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胡景光,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輝代任。

二、本批示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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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