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所有由澳門金融管理局參與簽署的合同訂立時,由羅浩延法學士出任該局的公證官員,在其不在或迴避時,則由伍嘉麗法學碩士或紹卓文法學士出任。
二、廢止第48/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黃文忠替代黃國松,代表海關擔任會展業發展委員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