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9/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7

刊登日期:

2017.6.7

版數:

8025-8026

  • 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參與簽署合同時負責公證的官員。
廢止 :
  • 第48/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參與簽署合同時負責公證的官員。
  •  
    相關類別 :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9/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所有由澳門金融管理局參與簽署的合同訂立時,由羅浩延法學士出任該局的公證官員,在其不在或迴避時,則由伍嘉麗法學碩士或紹卓文法學士出任。

    二、廢止第48/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61/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7

    刊登日期:

    2017.6.7

    版數:

    8026

    • 委任一名會展業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會展業發展委員會。
  • 第76/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委任會展業發展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會展業發展委員會 - 海關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1/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黃文忠替代黃國松,代表海關擔任會展業發展委員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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