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7

刊登日期:

2017.6.7

版數:

8025

  • 將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32/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盧德全全職擔任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秘書長職務的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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