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盧德全全職擔任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秘書長職務的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