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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8/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惠嫻為勞工事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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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吳惠嫻擔任勞工事務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吳惠嫻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勞工事務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2003 廣州中山大學刑法學碩士;
1998 廣州中山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簡歷

11/2016至今 勞工事務局代副局長;
2016 勞工事務局勞動監察廳廳長;
2014——2016 勞工事務局勞動監察廳勞資權益處處長;
2013——2014 勞工事務局研究及資訊廳研究處處長;
2012——2013 勞工事務局技術輔助組職務主管;
1999——2013 勞工事務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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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