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編制內人員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六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破產案第CV2-16-0001-CFI號 | 第二民事法庭 |
聲請人:RMD KWIKFORM HONG KONG LIMITED,法人住所位於香港,常設代表處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4樓1403室,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登記編號為22247(SO)。
被聲請人: 堅利行工程有限公司(KIN LEE ENGENHARIA LIMITADA),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4樓Q,辦公室設於澳門氹仔佛山街樂駿盈軒4樓B座,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登記編號為26373(SO)。
現公佈,法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宣告上述被聲請人堅利行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4樓Q,辦公室設於澳門氹仔佛山街樂駿盈軒4樓B座,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登記編號為26373(SO),處於破產狀態,債權人提出清償債權要求的期間定為六十日。此期間自判決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告之日起計算。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盛銳敏
初級書記員 梁雁君
無償還能力案第CV2-17-0001-CFI號 | 第二民事法庭 |
聲請人:鄭義生(Cheang I Sang),居住於澳門沙梨頭南街海擎天3座44樓P座。
被聲請人:張容興(Cheong Iong Heng),已婚,居住於澳門路環九澳村32號地下。
現公佈,法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宣告上述被聲請人張容興(Cheong Iong Heng),已婚,居住於澳門路環九澳村32號地下,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態,債權人提出清償債權要求的期間定為六十日。此期間自判決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告之日起計算。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羅睿恆
助理書記員 蘇偉鴻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內,以及上載於檢察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陳麗卿 | 81.38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黃寶孝
委員:梁紹權
龍漢琦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的批示,行政公職局現為“公務人員培訓中心管理服務”,代表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有意之投標人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之本局接待處,繳付澳門幣壹佰圓正($100.00)影印費以取得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的副本或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內免費下載。
是次招標方案的現場視察及解釋會安排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6至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七樓公務人員培訓中心演講廳。有意投標人對是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有任何疑問,須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按照《招標方案》所訂定之方式提出,以便安排於解釋會上作答。
遞交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逾時不被接納。投標人須在該截止時間前將標書交往位於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之本局接待處,還需同時提供澳門幣捌萬圓正($80,000.00)的臨時保證金,作為是次投標的臨時擔保,且可以“行政公職局”為抬頭人的銀行擔保方式遞交或透過指定銀行存款方式為之。
開標將訂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澳門水坑尾街188-198號方圓廣場四樓會議室進行。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的批示,行政公職局現為“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保安服務”,代表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有意之投標人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之本局接待處,繳付澳門幣壹佰圓正($100.00)影印費以取得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的副本或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內免費下載。
是次招標方案的現場視察及解釋會安排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七樓公務人員培訓中心演講廳。有意投標人對是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有任何疑問,須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按照《招標方案》所訂定之方式提出,以便安排於解釋會上作答。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逾時不被接納。投標人須在該截止時間前將標書交往位於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之本局接待處,還需同時提供澳門幣陸萬圓正($60,000.00)的臨時保證金,作為是次投標的臨時擔保,且可以“行政公職局”為抬頭人的銀行擔保方式遞交或透過指定銀行存款方式為之。
開標將訂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澳門水坑尾街188-198號方圓廣場四樓會議室進行。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務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法律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公布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莫啓暉 | 81.56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翌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 陳志揚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處處長 鄺婉瑩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為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進行下列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按照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現為民政總署購買超高效液相串聯質譜儀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拾叁萬元整($13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762至804號中華廣場六樓)舉行。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按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招收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七十名學員之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心理測驗最後成績名單已張貼於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8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並上載於本中心網頁(www.cfjj.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為填補經濟局編制內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經濟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錄取十五名二等督察實習員,以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內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十五缺,有關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知識考試合格且可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economia.gov.mo之“招聘”欄目)。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主席 陳子慧
茲特公告,按照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之《市區房屋稅規章》第九十五條二款的規定,澳門財稅廳收納處將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月及八月,對載於該廳房屋紀錄冊的房屋開庫徵收屬自動繳納性質之獨一期的房屋稅。
開庫徵收為期三十天,由徵稅憑單所指月份第一天起計。
按照上述章程第九十六條一款的規定,於開庫徵收期限屆滿後六十天內繳納者,除稅款外須另加徵欠款百分之三的款項以及法定的遲延利息。
上指六十天期限屆滿後,如經結算的稅款、相關的遲延利息及欠款百分之三的款項仍未獲得清繳,即予進行催徵。
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幣$1,652,884.90元。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財政局
司庫活動組組長 高樂士
公共會計廳廳長 鄧世杰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七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 分 |
葉錦堯 | 82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謝晉昌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程穎
顧問高級技術員 謝少江
勞工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經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六月十三日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七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李蓮娜 | 84.5 |
2.º | 趙嘉儀 | 83.8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觀韻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煒成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 林永康
勞工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經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與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為填補勞工事務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勞工事務局之行政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金融情報辦公室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葉映紅 | 80.83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辦公室副主任 朱婉儀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王瑤琨
顧問高級技術員 馮亦魯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許志仁 | 83.69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技術員 譚金燕
委員:一等技術員 吳智豪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尹艷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本局文職人員進行下列晉級開考,以填補以下空缺:
編制內人員: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五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警務總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開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批示,有關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培訓範疇)一缺,因在報考限期內沒有收到任何投考人報名,有關開考予以消滅。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根據第5/2006號、第2/2008號及第14/2009號法律,第26/99/M號法令,第27/2003號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督察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開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按照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第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開考通告,關於開考升級課程考試,以填補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中現有之三十八個首席消防員空缺。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確認之投考人名單,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自本通告公布日起張貼於消防局總部暨西灣湖行動站接待及投訴中心,以供查閱,為期十日。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消防局
代局長 鄒家昌副消防總監
一、按照第31/201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之規定,懲教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授予主席程况明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許可及命令結算與繳付開支之權限,但該行為須在隨後的委員會首次會議上追認。
二、追認上款之授權,並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至本決議產生效力之日期間由主席程况明學士或其代任人作出的行為。
三、在不妨礙第二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懲教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主席:懲教管理局局長 程况明
委員:財政局代表 何艷媚
代委員:懲教管理局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代廳長 鄧敏心
為填補衛生局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七缺,經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陳明道 | 66.40 |
2.º | 柳曉欣 | 65.50 |
3.º | 李之珩 | 63.20 |
4.º | 陳麗媚 | 58.10 |
5.º | 葉覺秋 | 57.10 |
6.º | 李衍照 | 53.80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孫偉若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林子輝
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劉宇利
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神經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姓名 | 分 |
許主平 | 8.57 |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適用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和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及可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神經科顧問醫生 Fernando, Ramalho Matias醫生
正選委員:神經科顧問醫生 梁惠怡醫生
神經科顧問醫生 蘇美芳醫生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四缺,經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和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英翻譯範疇)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四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疫苗”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一樓的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柒拾元整($70.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多功能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的批示,根據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兒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以及未來將出現的相同範疇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職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1.1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1.2 遞交投考申請表的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1.3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3.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衛生護理副體系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3.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3.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3.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3.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3.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3.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3.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3.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3.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3.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3.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3.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3.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4.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職務包括:
4.1 提供醫療服務;
4.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4.3 協助培訓活動;
4.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4.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4.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4.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4.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4.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4.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4.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4.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4.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4.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4.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4.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5. 薪酬、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
5.1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
5.2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6.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可投考: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6.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6.3 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
6.4 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合格完成兒科專業範疇的專科培訓,或根據上述法令規定取得兒科專業範疇專科培訓之同等學歷認可。
7. 投考方法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交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的衛生局文書科: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醫學學士學位的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醫院職務範疇(兒科)的專科級別的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c)及d)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職業培訓。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及c)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淘汰制)──佔總成績50%;
b)履歷分析──佔總成績50%。
8.2 知識考試將以閉卷形式及三小時的筆試進行,該考試採用10分制,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被淘汰。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8.3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淘汰;
8.4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9.1 知識考試旨在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9.2 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0.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以0分至1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11.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12.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2.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張貼(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2.2 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2.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3.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筆試
兒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14.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本開考的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兒科主任醫生 Sales Marques, Jorge Manuel醫生
正選委員:兒科主任醫生 黃鳳欣醫生
兒科主任醫生 楊健梅醫生
候補委員:兒科主任醫生 呂健文醫生
兒科主任醫生 李佩儀醫生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以及補充適用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及第23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教育暨青年局公務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的晉級開考:
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三缺,有關開考專為教育暨青年局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二等技術員而舉行。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及在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開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為填補教育暨青年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職程(資訊範疇)一缺。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郭妙瑜 | 86.17 |
2.º | 劉善渝 | 84.11 |
3.º | 譚亦峰 | 80.83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君傑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何懿德
特級技術員 陳啟華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陳淑儀 | 85.00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君傑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何懿德
特級技術員 陳啟華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鄭敏娜 | 92.50 |
2.º | 李嘉慧 | 92.19 |
3.º | Joana Bañares Cervantes Nogueira | 86.19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科長 施安琪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主管) 余麗萍
一等技術員 鄒群英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五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蕭建生 | 88.33 |
2.º | 吳詩婷 | 87.78 |
3.º | 張應勤 | 86.83 |
4.º | 朱炳輝 | 85.39 |
5.º | 關世濠 | 84.17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主管) 余麗萍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何晶晶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 羅雪言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吳志榮 | 81.28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技術員 關偉姬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何晶晶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 羅雪言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李銳 | 81.78 |
2.º | 林雪瑛 | 80.67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技術員 鄒群英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何晶晶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 羅雪言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李玉萍 | 74.72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技術員 鄒群英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何晶晶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 羅雪言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高安娜 | 90.00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主管) 余麗萍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鄒群英
一等技術員 何晶晶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陳月媚 | 83.28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技術員 關偉姬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何晶晶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 羅雪言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羅錫養 | 85.00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崔貞貞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 鄭麗雅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錫禧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蔡健龍 | 87.50 |
2.º | 林繼垣 | 82.17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崔貞貞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 鄭麗雅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錫禧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唐重 | 82.39 |
2.º | 余國 | 81.11 |
3.º | 何卓鋒 | 79.72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崔貞貞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 鄭麗雅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錫禧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陳詠欣 | 85.50 |
2.º | 盧志堅 | 85.00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崔貞貞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 鄭麗雅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錫禧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及行使第1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四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文化局澳門演藝學院院長周趙詠莊、澳門藝術博物館館長陳繼春簽署並發出不需由上級決定且屬相關從屬機構及附屬單位職權範圍文書的權限。
二、倘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所規定轉授予的權限僅由其代任人行使。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獲轉授權人周趙詠莊及陳繼春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及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作出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旅遊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公佈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謝慶茜
為填補社會工作局行政任用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心理及輔導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黃柏基 | 87.22 | a) |
2.º | 朱莎莎 | 87.22 | a) |
3.º | 蔡文虹 | 86.39 |
備註:a)得分相同,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辛志元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潮欣
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文偉
為填補社會工作局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及公共關係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三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王雪梨 | 87.22 |
2.º | 黎美恩 | 83.78 |
3.º | 盧淑文 | 82.06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珮欣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潮欣
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國彥
為填補社會工作局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及公共行政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陳家華 | 83.94 |
2.º | 林秋月 | 82.22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文偉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譚志廣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國彥
為填補社會工作局行政任用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謝詩韻 | 81.50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技術員 朱偉明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 鄭燕蕊
首席技術輔導員 陳海岸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將填補體育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空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有關開考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為填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關永強 | 82.78 |
2.º | 許冬梅 | 82.28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職務主管 陳家豪
正選委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慧明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永安
為填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陳曉冬 | 81.33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職務主管 陳家豪
正選委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慧明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永安
為填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林美寶 | 87.38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職務主管 陳家豪
正選委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慧明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永安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1. 招標實體:澳門大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大學——東區、南區及西區。
4. 承攬工程目的:為承攬澳門大學——連廊石材飾面修繕工程。
5. 最長總施工期:120日曆天,工期較短為佳。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曆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幣玖萬元正($90,000.00),以現金、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或銀行/保險擔保書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講解會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星期二)下午三時正。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下午五時三十分正。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規定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
時間: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止,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於採購處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貳仟元正($2,000.00)。
16. 評標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總分數:100%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三)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1. 招標實體:澳門大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大學——N1澳大賓館一樓創新中心。
4. 承攬工程目的:為承攬澳門大學——N1澳大賓館一樓創新中心設計及建造工程。
5. 最長總設計及施工期:150日曆天,工期較短為佳。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曆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幣貳拾萬元正($200,000.00),以現金、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或銀行/保險擔保書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講解會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星期三)下午三時正。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星期一)下午五時三十分正。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規定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
時間: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止,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於採購處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貳仟元正($2,000.00)。
16. 評標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總分數:100%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三)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高薇
澳門大學校園管理及發展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保安及交通事務處處長劉茂強或其代任人,設施管理及維護處處長梁嘉業或其代任人,設施拓展處處長丁紹榮或其代任人,能源處處長林智明或其代任人及工程處代處長戴兆源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四、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校園管理及發展總監 黎明佳
澳門大學行政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人力資源處處長Yuing Guing Ahchi Silva Aguiar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刊登招聘員工廣告的開支,最高金額不超過$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四)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員工培訓的開支,最高金額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五)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向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聘任的員工發放交通費津貼、行李運輸費津貼及家具購置津貼,上限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六)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向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家庭津貼及喪葬津貼;
(七)根據法律規定,核准醫療、醫藥及留院醫治費用;
(八)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四、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澳門大學行政總監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採購處處長王小寶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收取澳門大學本身的收入及在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存取該等款項;
(二)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四)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四、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行政總監 陳麗明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下列空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社會保障基金總部,並同時上載於本基金內聯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的批示,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文化遺產委員會工作人員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委員會以下空缺: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美珊枝街5號文化遺產委員會大樓內,並於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於文化遺產委員會
秘書長 蔡志雄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五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何耀榮 | 86.67 |
2.º | 馮素娜 | 85.22 |
3.º | 麥潔茵 | 83.61 |
4.º | 陸惠婷 | 82.33 |
5.º | 黃紹東 | 79.00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麥達堯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呂美娟
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熊嘉倫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伍慧盈 | 86.39 |
2.º | 占美珍 | 85.67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處長 林康龍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處長 盧貴芳
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吳佩芬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何惠玲 | 90.13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宇業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特級技術員 曾寶明
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技術員 蔡立堅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七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陳泳榆 | 86.94 |
2.º | 張志豪 | 86.39 |
3.º | 程美瑩 | 84.78 |
4.º | 吳惠娟 | 83.83 |
5.º | 陳嬋娟 | 83.56 |
6.º | 李惠芝 | 83.28 |
7.º | 余春鳳 | 83.06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科長 Carlos Alberto Lopes da Silva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區文慧
土地工務運輸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宇琪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岑任平 | 86.33 |
2.º | 鄭文營 | 84.67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燕芳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嚴學明
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耀龍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五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葉江福 | 78.67 | |
2.º | 陳良發 | 78.39 | |
3.º | 李輝明 | 78.17 | |
4.º | 廖遠婷 | 78.00 | (a) |
5.º | 梁建邦 | 78.00 |
(a)工作表現評核較佳。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鴻生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岑任平
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姚健邦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盧詩敏 | 85.06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翻譯員 劉志明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翻譯員 羅應安
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翻譯員 麥頌怡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余慧明 | 83.33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科長 李大友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司徒凱縈
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李嘉卿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張慧 | 80.78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代組長 劉鎮邦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Humberto Correia Gageiro
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崔永光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鄺建業 | 92.19 |
2.º | 李有德 | 88.13 |
3.º | 麥頌揚 | 88.06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寶霞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區炳堅
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潘樹來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Maria da Graça Freire Machado | 87.50 |
2.º | Maria Paula Marques Sodré Aguiar | 82.56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謝紅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Nuno Arguelles Teixeira Morais
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羅慶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下列人員空缺:
1. 編制內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2.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十三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行政暨財政廳,以及在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報考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只為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工作人員而設,以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以下空缺:
1)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2)編制內人員:
第一職階一等地形測量員一缺。
此外,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有關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一缺,因經過知識考試第二階段之駕駛實踐測試後,沒有合格投考人而予以消滅。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繪圖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繪圖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區靜儀 | 83.50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海事及水務局局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海事及水務局首席特級繪圖員 羅榮威
委員:海事及水務局二等技術員 吳淑儀
海事及水務局二等技術員 李德麟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為填補經由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海上交通控制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海上交通控制員四缺,經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1. 招標實體:海事及水務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標的:購買網絡設備。
4. 執行期限: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開標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 臨時擔保:$80,000.00(澳門幣捌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7.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4%),以現金存款或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8. 底價:不設底價。
9. 投標條件:投標人須為主行政管理機關設於澳門的公司,或為澳門居民之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投標人在商業登記中的業務範圍包括電腦或資訊系統設備。不接納投標人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之行政輔助科。
截標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海事及水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原定的截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1.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禮賓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正。
投標人應委派代表出席開標會議,以便知悉開標會議的具體情況,並在需要時及時提出聲明異議。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10點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時間海事及水務局不向公眾開放,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之時間。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之會計科。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500.00(澳門幣伍佰元整)
此外,亦可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下載招標文件。
13. 評標標準:
投標書的評分總分為100分,並按下列項目評分:
a. 產品規格、功能及保養(30分)
b. 交付及完工期(10分)
c. 過往經驗(5分)
d. 實施團隊的實(5分)
e. 投標價格(50分)
14. 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至截標日止,投標人應每日前往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之會計科或瀏覽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以獲取涉及招標文件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茲特公告,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購買三艘小型快艇”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六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會計科查閱,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下載。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六缺的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二組內公佈。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趙振華 | 81.17 | |
2.º | 李玉琼 | 81.11 | a)及 b) |
3.º | 黃淳知 | 81.11 | a)及 b) |
4.º | 趙旅龍 | 80.11 | a) |
5.º | 黃慶祥 | 80.94 | |
6.º | 梁敏如 | 80.83 |
a)得分相同,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b)按a)項之規定排名後得分相同,再以姓氏英文字母訂出排名次序。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袁文龍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Romina Wong
顧問高級技術員 洪漢杰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七缺的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二組內公佈。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吳敏玲 | 80.83 |
2.º | 麥保林 | 80.44 |
3.º | 鄭心濤 | 80.33 |
4.º | 吳莉莉 | 80.00 |
5.º | 湯熒楓 | 76.56 |
6.º | 張永晶 | 76.50 |
7.º | 歐敏宜 | 75.78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特級技術員 黃美玲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海珊
首席高級技術員 馮偉杰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八缺的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二組內公佈。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李通順 | 80.63 | |
2.º | 譚申鴻 | 80.56 | |
3.º | 郭偉健 | 80.00 | a) |
4.º | 黃雪芬 | 80.00 | a) |
5.º | 姚文威 | 79.56 | |
6.º | 黃銀萍 | 79.50 | |
7.º | 杜美英 | 79.00 | |
8.º | 李美仙 | 78.56 |
a)得分相同,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未能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故以姓氏英文字母訂出排名次序。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特級技術員 黃美玲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海珊
環境監察處處長 崔永全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四缺的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二組內公佈。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吳時要 | 83.17 |
2.º | 徐成輝 | 82.83 |
3.º | 潘麗芳 | 82.39 |
4.º | 鄭美瑩 | 80.83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晶莉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Romina Wong
環境規劃評估廳廳長 馮詠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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