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9/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0/2017

刊登日期:

2017.5.17

版數:

6801

  • 續任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2/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廢止九月十四日第65/92/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七)項,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老柏生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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