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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七)項,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老柏生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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