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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格林納達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分別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日和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以換文方式,就格林納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委派名譽領事達成協議(下稱“協議”)。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雙方照會的英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中文和葡文譯本。
協議自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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