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在第九十二屆會議上,透過第MSC.352(92)號決議通過了《2000年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2000年高速船規則》)修正案,該修正案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MSC.352(92)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2000年高速船規則》公佈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海上安全委員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關於本委員會職能的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注意到第MSC.97(73)號決議通過的《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以下稱“2000年高速船規則”),根據《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安全公約》)(以下稱“該公約”)第X章,它具有強制性,
還注意到《關於2000年高速船規則》修正程序的該公約第VIII(b)條和第X/1.2條,
在其第九十二屆會議上,審議了按照該公約第VIII(b)(i)條提出和分發的《2000年高速船規則》修正案,
1. 按照該公約第VIII(b)(iv)條,通過《2000年高速船規則》的修正案,其文本載於本決議之附件;
2. 按照該公約第VIII(b)(vi)(2)(bb)條,決定該修正案將於2014年7月1日視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該公約締約國政府或其合計商船隊佔世界商船總噸位不少於50%的締約國政府表示反對該修正案;
3. 請締約國政府注意,按照該公約第VIII(b)(vii)(2)條,該修正案在按照上述第2段被接受後,將於2015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書長按照該公約第VIII(b)(v)條,將本決議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證無誤副本分發給所有該公約締約國政府;
5. 還要求秘書長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副本分發給非該公約締約國政府的本組織會員。
1 在現有18.5.3後新增18.5.4如下:
“18.5.4 具有進入圍蔽處所或救助職責的船員應參加船上至少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的進入圍蔽處所和救助的演練。”
2 現有18.5.4至18.5.10分別重新編號為18.5.5至18.5.11。
3 重新編號的18.5.8.1第一句修正如下:
“18.5.8.1 舉行集合的日期,棄船演練和消防演練、其他救生設備演練、進入圍蔽處所和救助的演練以及船上培訓的詳細情況均應記錄在可由主管機關規定的航海日誌內。”
4 在重新編號的18.5.11後新增18.5.12如下:
“18.5.12 進入圍蔽處所和救助的演練
18.5.12.1 進入圍蔽處所和救助的演練應以安全的方式計劃和執行,並視具體情況考慮到本組織制定的建議案中提供的指導。
18.5.12.2 每次進入圍蔽處所和救助演練均應包括:
.1 檢查並使用進入所需的個人保護設備;
.2 檢查並使用通信設備和程序;
.3 檢查並使用測量圍蔽處所內空氣的儀器;
.4 檢查並使用救助設備和程序;和
.5 急救和復甦技術的指導。
18.5.12.3 圍蔽處所的相關風險和安全進入圍蔽處所的船上程序,應視具體情況考慮到本組織制定的建議案中提供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