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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人民政府、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珠海經濟特區對澳門供水有限公司簽署《粵澳供水協議之補充協議(三)》。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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