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唐淑敏擔任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預算管理暨會計處會計科科長的定期委任,自本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批示:
趙希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續訂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吳炳釗,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編號985001——張才福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13951——崔永明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開始計算。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議決如下:
溫文品——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錢美紅及何順好——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蔣建南——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一)項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張玉超碩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在本辦公室擔任翻譯輔助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蔡麗蘇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以同一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應本辦公室人力資源處處長陳瑞芳的要求,於定期委任期滿後返回原職位,擔任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蕭仲賢為行政及財政處處長,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工作經驗: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嘉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文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鄧小蓮——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中文校對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鄧君樹——為有關考試唯一之合格應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該名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羅曼怡、陳晚成——分別在有關考試評分名單中排名第一至二之合格應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該等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由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批示核准的法務公庫二零一七年第一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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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或臨時酬勞 |
2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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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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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1,7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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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08 |
00 |
02 |
技術及專業培訓 |
2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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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08 |
00 |
03 |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
4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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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04 |
00 |
00 |
03 |
就讀計劃 |
1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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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10 |
00 |
00 |
07 |
版權 |
3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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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10 |
00 |
00 |
09 |
資訊設備 |
4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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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 |
1,700,000.00 |
1,700,000.00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法務公庫
主席 劉德學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的決議: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伍東明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級的薪俸點305,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警員陳志權之遺孀覃玉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161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之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一職階顧問督察Julio Augusto Pinto do Amaral,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637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 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鄧惠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94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黃北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25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林麗萍,為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楊曉晴、劉杏誼、李灼軒、梁艷華、陳希雯、李嘉業及余麗玲,本局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屬臨時委任——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上述職位,分別首四位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第五位至第七位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詠萍——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服務業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譚光雄,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葉溢成及卓美娜,本局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屬臨時委任——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上述職位,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及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陳元童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所作出的批示:
何偉國——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作出的第23/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224961張卓鑫,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作出的第24/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300961王志華,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四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作出的第32/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137881關錦文,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所作出之第25/SS/2017號批示,對第161/2016號紀律程序行使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n)項的規定,決定對治安警察局警員方江偉,編號:301131,處以撤職處分,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執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第34/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169961李紹能,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第35/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405090施珊珊,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馮景山、周羽榮、葉志健、李芷君、盧思敏及袁少環——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羅嫦意——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一)項,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容景良,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何玉蘭,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婁子康,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鄭洲,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楊渭榮,第二職階技術工人,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陳艷梅,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許可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期間為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高德信,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張兆科,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謝凱琪,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歐陽長喜,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Florita Maria Cordova Lao,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余沃源,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臨時委任——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臨時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按照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第38/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下列消防局之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副消防區長 |
編號415961 |
黃濤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應劉杏婷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之批示:
應周伍妹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陳嘉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鄭麗紅及譚美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郭觀維及黃成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羅雯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余雅雯,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鄭家恆,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張家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靜文,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李淑敏,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許德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區海倫、曾倩怡、鄭詠枝、庄翠紅、梁詠潔、盧玉玲、魯杰妹、蔡娜娜及黃曉臨,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李雪芬,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周樂彤、李嘉敏、梁燕萍、梁敏燕及黃詠欣,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陳振輝,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譚國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應杜苑婷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之批示:
應李良汪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陳艷霞、鄭鏡心、鍾遍紅、鄺雪芳、劉佩玲、李麗華、李玉華、李容寶嬌、梁研芳、盧弘峰、温文婷、温少琪及胡淑球,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鄭潔雲,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楊瑞芳,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應吳少卿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應何濤敏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應戴雪英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應葉佩儀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之批示:
應李韻詩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李詩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詩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蘇淑玲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鄭振中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之批示:
李美歡,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高級護士,應其要求,自其長期無薪假屆滿後,即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起免職。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52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大三巴街24-C號興華樓A座地下及閣樓之“珍祿藥房”的名稱更改為“健安藥房(大三巴分店)”,以及將准照持有權轉移予健安藥房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246號百德大廈地下。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東峰藥房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50號以及商號名稱為“東峰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沙嘉都喇賈罷麗街15-B號福康大廈地下B座。
應准照持有人潘秋恩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35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怡豐行”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50號祐成工業大廈第一座九樓AA座。
核准向怡豐行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怡豐行”准照,編號為第26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50號祐成工業大廈(第一期)9樓AA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50號祐成工業大廈第1期9樓AA座。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林君榮,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即在教育暨青年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譚祥河,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楊春儂,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批示:
梁麗盈,本局確定委任一等翻譯員,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二組所公佈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及附件一表七,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陳妍玲,本局確定委任二等技術輔導員,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二組所公佈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炳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何韻玲——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李潔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陳遠威、陳永雄、蔡少文及關華安——第二職階一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薪俸點為240,首兩位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何卓鋒——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梁君傑——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劉善渝——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羅暉,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調職廉政公署日起,其在本局的合同失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狄雅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及格應考人的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周穎聰,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一及第二的及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黃富華及余萬菁,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及格應考人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鄭藝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鄒見雄,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馬俊達,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梁麗娟及張寶珊,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及二月八日起生效;
黃清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鄺春榕,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林穎君,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劉理超,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程靄霖,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劉芷菁,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歐陽惠香及李詩韻,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之批示:
黃永禧,本學院第六職階技術工人,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學院
代院長 甄美娟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基金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合同生效日期 |
李幗茵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20/01/2017 |
林偉權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20/01/2017 |
周慧玲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16/01/2017 |
黃嘉麗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16/01/2017 |
鄭佩儀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20/01/2017 |
張震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28/02/2017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基金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合同生效日期 |
張淑惠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2 |
17/02/2017 |
陳燕芳 |
一等技術員 |
2 |
16/03/2017 |
陳敏怡 |
一等技術員 |
1 |
24/01/2017 |
林嘉豪 |
二等技術員 |
2 |
15/02/2017 |
李敏輝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17/01/2017 |
楊淑英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17/02/2017 |
鄭嘉慧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27/01/2017 |
王綿綿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16/01/2017 |
崔妙群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24/01/2017 |
王敏婷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20/01/2017 |
謝艷雅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27/01/2017 |
李日滔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27/01/2017 |
陳耀佳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16/01/2017 |
許仁杏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27/01/2017 |
梁貴蘭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17/01/2017 |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李素娟在本基金擔任第三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許子豪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良發及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陳沛強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熊嘉倫、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陸惠婷及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陳曦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李玉蓮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何志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繪圖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盧貴芳為本局行政處處長,為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羅頌濠、羅獻之、陳顯原、馮志強及蔡良檀,獲任用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
麥鈺冰,獲任用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石健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蘭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家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地形測量員職級的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何敏慧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20點。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與高月貞簽訂為期三年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與李靜婷簽訂為期一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勤雜人員鍾仕洪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林智傑、林淑婷、何錦洪及鍾思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水文員,薪俸點為400點,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生效日期如下: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樊少英及黃綽娜,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張國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張欣之,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生效日期如下: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李一濤,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海上交通控制員吳靜宜,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杜子麟,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沈傑,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吳淑儀,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海上交通控制員李沿錕及黃燕菁,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李浩明及陳永基,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林嘉麗,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海上交通控制員謝興賢,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梁守恆,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方思薇,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李志炘,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余翠婷,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朱深智,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劉健德、蕭文保及蕭少莊,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點;
陳梅,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羅美詩及羅顏枝,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譚潔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黎淑賢及廖浩倫,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Judas Tadeu Fernando Nelson Henriques Manhão Jorge,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起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點;
葉婉雯,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
莫飛健,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孫建平,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終止在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定期委任,並於同日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何文耀,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終止在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定期委任,並於同日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批准Dâmaso António Pinto de Barros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65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名單,確定委任下列人員相應之職級:
評核成績排行第一至第三名的投考人趙國光、陳俊文及張仲麟,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評核成績排行第一至第六名的投考人黃錦屏、梁家豪、譚笑中、趙玉霞、梁頴思及梁翠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評核成績排行第一至第四名的投考人劉志雄、吳健斌、陳瑞生及鍾國基,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技術稽查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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