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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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晶微半導體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實驗室儀器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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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A&P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實驗室儀器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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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啓盈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實驗室儀器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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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關志輝為重審小組正選成員,任期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並由劉秉權擔任其候補人。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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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南面邊界及公共區域供應及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系統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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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