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3/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17

刊登日期:

2017.4.5

版數:

453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實驗室儀器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晶微半導體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實驗室儀器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2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17

    刊登日期:

    2017.4.5

    版數:

    453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實驗室儀器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A&P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實驗室儀器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2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17

    刊登日期:

    2017.4.5

    版數:

    454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實驗室儀器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啓盈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實驗室儀器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2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17

    刊登日期:

    2017.4.5

    版數:

    4540

    • 續任根據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的重審小組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2011號行政法規 - 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關志輝為重審小組正選成員,任期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並由劉秉權擔任其候補人。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28/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17

    刊登日期:

    2017.4.5

    版數:

    4540-454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澳門大學——南面邊界及公共區域供應及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系統工程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南面邊界及公共區域供應及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系統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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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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