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戴建業──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經濟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楊名就──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統計暨普查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黃志雄──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勞工事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批示如下:
Maria da Graça Mendes de Morais Rodrigues de Carvalho——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及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批示如下:
譚慧華——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並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秀儀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莊寶山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署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馮家敏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署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霍詩敏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署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張詠儀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署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鍾泳茵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署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欣澈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署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夏家敏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署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黃偉達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署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朱可宜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投考人鄭維娜,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本人行使第35/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點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及海關行政委員會第01/2016號決議第一點及第二點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副海關關長吳國慶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編制內人員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決定免職及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八)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
(九)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海關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二)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三)批准海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五)批准海關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海關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海關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在海關權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簽署海關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二、將海關行政委員會授予本人的職權亦轉授予副海關關長吳國慶:
(一)批准實行屬平常管理的開支及屬緊急且不可延緩的開支。
(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的訴願。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海關關長 黃有力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及第33/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海關關員編制一等關員周凌子,編號85920,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以派駐方式在保安協調辦公室工作,為期一年。
摘錄自關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修訂的第3/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下列完成機械專業關員入職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學員,為海關關員編制專業職程第一職階機械專業關員,其名單如下:
機械專業關員編號 | 01175——周多 |
" | 02175——歐陽家俊 |
上述人員進入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就職日開始計算。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百條第七款的規定,批准海關前關員鄧新明,編號39831的恢復權利申請,將其被科處的撤職處分轉換為強迫退休處分。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周霍佩連擔任本部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試用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10點。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Serafim Fernando Gouveia Cardoso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由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檢察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核准之檢察長辦公室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一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1 | 02 | 01 | 00 | 00 | 不定或臨時酬勞 | 600,000.00 | |
01 | 02 | 03 | 00 | 01 | 額外工作 | 2,000,000.00 | |
01 | 02 | 06 | 00 | 00 | 房屋津貼 | 2,600,000.00 | |
02 | 01 | 03 | 00 | 01 | 員工宿舍 | 50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2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3,985,000.00 | |
02 | 03 | 08 | 00 | 99 | 其他 | 3,200,000.00 | |
05 | 02 | 04 | 00 | 00 | 車輛 | 50,000.00 | |
05 | 04 | 00 | 00 | 98 | 偶然及未列明之開支 | 35,000.00 | |
總額 | 6,585,000.00 | 6,585,000.00 |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的批示:
高炳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起晉階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的批示:
梁詩敏——根據經第3/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七款,以及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秘書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的批示:
李達康及陳妙玲——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李美英——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之規定,本辦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方愛萍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失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區國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邱智瑩及吳惠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靄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潘冠瑾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吳振輝及陳堅英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電子政務資訊應用及發展處處長李紹昌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健東及林時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陳兆翔、黎嘉輝及Luís António da Rosa Neng,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10點;
何鴻略,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20點;
劉嘉桃,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2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及格的獨一投考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雅靜,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劉芷瑩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馮晧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7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劉敏芝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7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凱莎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黃敏頴,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點,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因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6881頁之“澳門基督教錫安堂”的修改章程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分堂會址設於澳門𧙗漢新村第一街30號牡丹樓(第二期第二座)CR/C。”
應改為:“……分堂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一街30號牡丹樓(第二期第二座)CR/C。”。
因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4291頁之衛生局的最後成績表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5.º 顏妮娜 ...... 18.56”
應改為:“5.º 顏妮娜 ...... 80.56”。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道路渠務部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何國培,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道路渠務部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譚汝林——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劉永光——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四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陳芷頴——衛生監督部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5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李志明——建築及設備部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15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黃綺雯——化驗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四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梁帶喜——市民事務辦公室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黎美恩——行政輔助部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25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財務資訊部:
陳坤榮——第三職階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薪俸380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何大偉——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15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李兆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三月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行政輔助部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鑑釗,薪俸480點,獲准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馬錦強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二職階首席海事人員黃志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289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副關務督察謝志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73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文化局科長韋麗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16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工場主管之印務局第九職階技術工人梁增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45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張麗嫦,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868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蕭官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23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而須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身份證明局技術輔導員許國璇,供款人編號301428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高級技術員葉健雄,供款人編號605008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劉雁虹,供款人編號605287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勤雜人員黃華生,供款人編號608060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技術輔導員崔鳳鳴,供款人編號30086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法務局高級技術員陳玉儀,供款人編號30126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8/2006號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前述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倫鳳聯,供款人編號606643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輕型車輛司機何志榮,供款人編號600882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技術員李韻詩,供款人編號620579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診療技術員戴雪英,供款人編號301829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8/2006號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前述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韓春蝶及陳碧君,本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翻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一等高級技術員李兆基及梁家輝,在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位至第二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簽署附註之日起產生效力。(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譚道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二等高級技術員陳祖榮、梁嘉怡、林怡、鄧德文及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二等高級技術員龔鈞華,在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位,第三位至第五位及第二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及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簽署附註之日起產生效力。(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梁永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周家齊、凌達海及高錦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九日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之批示:
劉偉明——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副局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之批示:
黃鴻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晉階至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
陳志光及鄭健陽,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及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葉慧儀及李敬施——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之批示:
梁耀文、蘇配芝及黃羨虹——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50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張蓓妮及賴凱欣——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50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榮異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60點,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詩樂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330點,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之批示:
應何大偉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四日起,本局與林仲好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本局與黃羨心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本局與陳偉東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五日起,本局與鄧愛勤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起,本局與黃曼莉、潘鳳鳴、何惠雯、周玉顏、余家琪、甘沛玲及黃秀婷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本局與譚麗儀、何玉冰、趙杰琴、李長崧、區少貞、歐寶琴及鄭麗明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本局與林嘉煌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本局與林振培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本局與黃淑儀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本局與鄧志偉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本局與楊容訪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本局與吳玉環、曾海花及陳彩燕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合格准考人梁冬,二等技術輔導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
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黃玉霞,因聲明願意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所作之第30/2017號批示:
梁志生,副警務總長編號10796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十五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以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之定期委任方式,前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擔任職務,而於同日終止其在治安警察局擔任人力資源處處長之定期委任,並且處於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所作之第31/2017號批示:
陳玉光,副警務總長編號100951——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所修改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條及第五十八條、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治安警察局人力資源處處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0951)陳玉光擔任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人力資源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所作之第36/2017號批示:
戚鳳好,副警長編號118910——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於治安警察局由“附於編制”轉為“編制內”之狀況。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頴俊,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一日起終止與本局簽訂的合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蕭政宇、梁景輝、梁家豪及周志雄,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對外入職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二名、第三名、第九名及第十九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二)項及第26/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b)項及第十一條第一款,聯同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獲錄取以定期委任制度修讀本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並維持收取其原職位之薪俸,均為現行薪俸表之280點。
吳健樂、林柏康、郭家盛、林悅兒、梁浩、楊傑、麥嘉華、吳敬恩、陳君誠、朱杰鴻、鄒敏聰、梁德昕、馬艷文、曾浩森、張玉兒、卓偉傑、周啟豪、葉偉俊、陳家偉、廖俊傑、鄧偉華、樂約翰、鄧俊賢、林瑞龍、陳達盛、羅志強、冼永豪、陳家泓、戴俊朗、葉浩南、蔡偉杰、李家華、陳潤平、蘇章彦、張健民、賴棟成、莫劍基、何泳洋、王嘉俊及許翩翩,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對外入職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第十名、第十一名、第十二名、第十三名、第十四名、第十五名、第十六名、第十七名、第二十名、第二十一名、第二十二名、第二十三名、第二十四名、第二十五名、第二十六名、第二十七名、第二十八名、第二十九名、第三十名、第三十一名、第三十二名、第三十四名、第三十五名、第三十六名、第三十七名、第三十九名、第四十名、第四十一名、第四十二名、第四十三名、第四十四名、第四十五名、第四十六名及第四十七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一)項,第26/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b)項及第十一條第二款,聯同第27/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獲錄取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修讀本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並獲發放相當於現行薪俸表170點之月津貼。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趙瑩明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更改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65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家祺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75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智錦及黃群業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更改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9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萬榕根及鄺志遠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更改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7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B條第三款(三)項、第十二-E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技術偵查處處長謝炳權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三)項、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處處長鄭寶湘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飛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65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景明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二日起,更改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0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楊家權及林俊傑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二日起,更改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8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梁仲圓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更改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40點。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鄭鳳玲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呂湘萍及黎會洪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本局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朱對英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柯麗芳,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金韶、趙倚紅、楊吟貞及莫瑞花,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玉明及譚炳華,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凱威,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潔萍,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曾玩霞,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麗芬、關鳳鳴、陳燕明、陳麗英、韓妙貞及楊金妹,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曾寶玲、蔡麗群、甄宇文及吳桂卿,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少連、周世強及黃細屏,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施燕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顯貴、何婉珊、關婉琴、林俊傑、林詠茵、李皓盈、潘惠詩、伍海建及黃惠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意恆、周嘉莉、張嘉希、羅鳳平及杜永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焯邦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翠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之規定,朱鉅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楊鳳英、鍾婉怡及潘詠湘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佳妮、陳如鳳、陳偉麗、卓婉婷、梁春梅、吳淑虹、歐陽永欣、張寶儀、陳文婷、林嘉杰、葉玉蓮、麥鈺樺及阮滌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馬耀玲、李佩儀及冼惠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劉桂芳及譚秀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鄺寶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唐海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林少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蕭巧玲、羅曉華、廖潤輝、陳蔚然、張自強、陳萱、鄭曉欣、邵淑玲、黃宏耿、甘俊彬、李樹基、鄒露斯、勞翠雅、趙淑雯、沈國斌、劉明傑及陳潔茵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盧奧利及謝國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甘海晶第E-190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駱淑雯、周頌銘、梁美寶——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2153、E-2533、E-258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楊素玲——應其要求,取消第M-147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李昇恆——恢復第T-0385號治療師(心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冼,凱棋女士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55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健誠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連勝街54號輝信大廈地庫A座。
按照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梁嘉進、吳雅倫——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744、E-2745。
取消卓美欣第M-162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許可准照第AL-0286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和樂坊一街43號宏昌大廈地下G座之安盈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On Ieng Medical Center,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On Ieng。
許可准照第AL-0287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新勝街96號泉明樓地下B座之天恩醫療中心,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Gratia,及原英文名稱Gratia Medical Clinic更改為Gratia Medical Centre。
許可准照第AL-0291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渡船街70-A號金旋大廈地下A座之原中文名稱為慧賢堂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Huixian Tang Clínica更改中文名稱為慧賢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Huixian。
按照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魯杰妹第E-147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盧智鷴、朱奕敏、吳雅雅——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1058、M-1659、M-186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許可准照第AL-0085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47-B-255號美景花園(美嘉閣、美福閣、美華閣、美德閣、美麗閣、美都閣)地下AX座之極峰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Zenith Medical Center,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Zenith。
按照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劉悅怡第E-2136號及張祖賢第E-213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鍾杏桃第E-205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譚漢麟——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746。
分別取消張偉才第M-0203號及陳劍龍第M-202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分別取消黃慧珊第M-1346號、陳佩茵第M-1552號及龍少茵第M-157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黃宜——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19。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批示:
應張玉燕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郭小麗(副局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檢察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方愛萍,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廖明鳳及陳啓盛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甘潤好,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吳志榮——第二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譚亦峰——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吉星旅行社有限公司”,其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e Turismo de Estrela de Sorte Limitada”,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獲發第0265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名稱為“吉星旅行社有限公司”及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e Turismo de Estrela de Sorte Limitada”,位於澳門大三巴街45號興利大廈地庫L3座。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陸麗娟,教育暨青年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起,以徵用方式於本辦擔任相同職程及職階的職務,為期壹年。
按照本辦代副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李美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代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許冬梅及關永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陳曉冬,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摘錄自本辦公室協調員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林惠瑜——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文綺華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馮素娜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何榮鋒、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文泰及何慶翹、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鄺儂栢的行政任用合同,首位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四日起,第二位及第三位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餘下一位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下列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關之日期開始生效:
張潔婷,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陳連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梁曉欣,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梁鳳群、黃志權、歐陽玉南、馮燕冰、梁芷珊、吳志明、黃淑儀及黃小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位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第二位晉階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其餘六位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首位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其餘七位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華安娜、張念盈、杜智泉、梁悅聰及第一職階二等地形測量員張健駿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陳慧敏、尹君平、陳穎華、馮元山及梁佩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兩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其餘三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盧詩敏、余慧明及李銘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及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首兩位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餘下一位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華安娜、張念盈、杜智泉、林青雲、梁悅聰及張健駿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五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餘下一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地形測量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輝明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潘永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七條、第九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錢偉明為本局營業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周振強——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郵差,薪俸點17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林惠儀——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梁逸豪,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林嘉偉,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轉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黃慧琪及黃家俊,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四十九條及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批准對本局前第一職階特級郵務文員張壁堅恢復權利,將撤職處分轉換為強迫退休。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陳德銘,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朱深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區健誠及張志聰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205點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處理暨電訊中心主任殷偉基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嘉靜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曾嘉莉及胡婉琪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技術工人李順華,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偉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倩君之請求,其於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嘉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44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葉志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葉志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辦擔任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招可惠──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黃開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高志翔──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蔡雪娥──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譚碧怡及辛福青──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程厦緣、李漢明及謝健朗──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何少能──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梁耀宗──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標莉蘭、黃健偉及雷偉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首兩名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及第三名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偉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何潔心──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何靈楓──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辦擔任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江欣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辦擔任的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胡卓欣──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江春花──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王坤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辦擔任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葉頴姿──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關景新──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歐陽園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陳標莉蘭──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高詠欣,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何國強,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林旺,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源秋華,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莊永成,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玉芳、葉秀麗及林楚嬋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關正業,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施遠鴻,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專用印件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如下:
何禮賢,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林慶培,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秀珊及孫家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與本局下列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生效日期如下:
梁泳華,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蕭煥昆,第一職階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錦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邱榮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麥志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梁好妹,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王琪,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陸浩威及林健基,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謝誓宏及黃家浩,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龍俊良,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薛金,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符珊珊,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歐漢龍,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許雅媛、羅詠詩及蘇柳萍,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三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鄭岳威為交通事務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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