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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沈振耀,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高炳坤;
(三)鍾聖心。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梁金泉;
(二)鄭仲錫。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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