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0/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7

刊登日期:

2017.3.22

版數:

4124

  • 委任一名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40/2011號行政法規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第31/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旅遊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民政總署代表羅志堅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羅永德,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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