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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民政總署代表羅志堅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羅永德,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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