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0/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民政總署代表羅志堅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羅永德,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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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