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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在第九十二屆會議上,透過第MSC.351(92)號決議通過了《1994年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1994年高速船規則》)修正案,該修正案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MSC.351(92)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1994年高速船規則》公佈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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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第MSC.351(92)號決議中文正式文本


第MSC.351(92)號決議英文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