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批示:
梁美幸——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衛生局張德洪顧問醫生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退休,本人對其敬業樂業、盡忠職守、無私奉獻的專業精神,以及積極勤奮的工作態度,給予公開讚揚。
張德洪顧問醫生在衛生局服務超過廿六年,並於二零零二年開始擔任胸肺科主任,至今已逾十四年。二零零三年,鄰近地區爆發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徵(俗稱“沙士”或“非典型肺炎”),澳門亦出現一例輸入性個案,其時全城嚴陣以待,作為站在最前線的醫護人員之一,張德洪顧問醫生堅守崗位,迎難而上,以毫不畏懼的專業精神投入抗炎防疫的工作中,貢獻良多。此外,亦同時承擔着前線醫生的工作,積極勤奮,為市民提供專業的醫療服務。
張德洪顧問醫生一直以高度的責任感、熱誠及決心來執行工作。為表彰其專業能力、工作成績及敬業精神,本人特予公開表揚。
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梁勵擔任教育暨青年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起至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止。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批示:
劉玉葉——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二月四日第10/9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民用航空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陳穎雄擔任民航局局長的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陳淑芳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唐世俊在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趙秀英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吳俊文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孫綺雲、麥穎斯、鄭嘉妍、胡順美、張麗霞及周秀玲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曹丹瑛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劉超群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以同一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及第二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林海濱(身份證編號:1267XXXX)及林海濱(身份證編號:1302XXXX),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曾華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委員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應賴建國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登記局及公證署文員實習員陳嘉莉,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的批示:
本局第五職階勤雜人員陳惠娟,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的批示:
Jorge Paulo do Rego Pestana dos Santos——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會計暨財產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Elisa Lei Gaspar Monteiro 及饒嘉詠,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 365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許添勝、李迪倫及羅樂斌,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及第三條款,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並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陳俊傑,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道路渠務部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呂務興,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化驗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張富文,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415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應道路渠務部第四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王耀滔之要求,與其終止有關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馬錦強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區煒棋,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85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杜志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8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麥成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7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司蕭偉年,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46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譚明達,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01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朱耀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5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余慧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72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長伍權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4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梁觀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7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甘冠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65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丁紹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75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袁炳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59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五職階警長梁文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45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長黎錦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5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鄭鑑天,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64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霍永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65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林海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69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許耀銓,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7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警員羅大衛之遺孀李梅及女兒羅嘉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0878,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副警長盧明仔,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14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張勝其,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13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警長胡偉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74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二職階一等關員楊大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6756,須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d)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僅在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十八個月後,方得收取退休金,故有關金額將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始獲發放。
(三)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馮國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64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陳偉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47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陳啓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49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郵電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郵務文員黃肇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25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土地工務運輸局行政技術助理員廖雪芬,供款人編號 609494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勞工事務局技術輔導員劉僑偉,供款人編號613563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公關督導員林震宇,供款人編號 619900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旅遊學院技術輔導員林秋華,供款人編號6200212,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旅遊學院講師Hugo Alexandre Marques Teixeira,供款人編號620792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民政總署行政技術助理員裴先明,供款人編號62177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周志剛,供款人編號600213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關全,供款人編號600218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胡鳳珠,供款人編號60403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交通事務局高級技術員蔡子旺,供款人編號300828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輔導員張松年,供款人編號604124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袁玉燕,供款人編號60617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技術員孫麗敏,供款人編號610343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及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Helena Yee Keg Go——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職級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70之5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周詠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李敬施及葉慧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黃活清——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八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260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鍾良偉、黎綺霞、伍雪賢及Rebeca dos Santos Lopes——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陳慧民及蔣素華——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司徒妙儀——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麥秉輝、余俊民及王龍——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陳紹禹、陳定邦及許達安——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黎家欣——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國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的獨一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劉永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趙不還——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工業暨建築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曹鉅財,為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315,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彭潔英,為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統計技術員實習員最後成績名單中,劉匡正、廖偉傑及周毅文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三的合格實習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統計範疇特別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統計技術員,填補三月十五日第81/99/M號訓令修改之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所列載,且倘未填補之職位。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黃鼎賢——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劉煜源——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資料暨資訊系統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一月十七日及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推廣訓練處處長鄧穎琪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志偉,享受長期無薪假,為期九年,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堅忠、梁家裕、蘇文靜、楊寶霞、陳嘉豪、李錫樵、龐萬潮、麥敬英、黃慧茵、王練紅、林輝、蔡豪昌、譚凱勁、鄺崑慧、謝少江、余健東、林俐及謝晉昌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00點,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謝靄雯、林美珍及王慧芳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50點,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安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70點,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茲聲明鄧慶堅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分析審查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終止。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批示所核准的勞動債權保障基金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0 |
00 |
00 |
資產及勞務 |
|||
02 |
03 |
07 |
00 |
01 |
廣告費用 |
800,000.00 |
|
05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4 |
00 |
00 |
90 |
備用撥款 |
800,000.00 |
|
總額 |
800,000.00 |
800,000.00 |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於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志雄──委員:郭日海,趙寶珠
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批示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2 |
04 |
00 |
00 |
辦事處消耗 |
15,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8 |
宣傳品及獎品 |
3,267,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3,267,000.00 |
|
05 |
02 |
04 |
00 |
00 |
車輛 |
15,000.00 |
|
總額 |
3,282,000.00 |
3,282,000.00 |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會——主席:張祖榮——執行委員:劉關華,吳愛華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核准之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一六年度本身預算之第四次預算修改:
(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
帳目編號 |
帳目名稱 |
已登錄之金額 |
追加或(減少)款項 |
實際金額 |
支出 |
|||||
28-00 |
各項風險準備金 |
||||
28-01 |
呆帳及信貸風險準備 |
||||
691 |
呆帳準備金 |
0.00 |
595,800.00 |
595,800.00 |
|
28-10 |
其他損失風險準備 |
||||
611 |
賠償準備金 |
6,026,800.00 |
308,100.00 |
6,334,900.00 |
|
29-00 |
其他費用及損失 |
||||
29-10 |
雜項費用及損失 |
||||
612 |
已付賠償 |
4,966,000.00 |
(903,900.00) |
4,062,100.00 |
|
總額 | 10,992,800.00 | 0.00 | 10,992,800.00 |
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丁連星——委員:萬美玲,黃立峰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與余艷容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期限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止,以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之職務,薪俸點為24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本局與劉子寧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收取薪俸點600之薪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本局與鄺永澤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並收取薪俸點350之薪酬。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103161陳君誠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所作之第15/2017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五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並按其個人意願,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49111,周志雄以特別委任方式,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間,前往司法警察局修讀第十九屆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並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上指《通則》第九十八條b)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吳錦華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B條第三款(二)項、第十二-D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行動支援處處長莫向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一)項、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資訊處處長何偉明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二)項、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電訊處處長陳永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三)項、第十六-A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電腦法證處處長陳思晶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劉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Bhabindra Prasad Bura,第四職階警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終止其合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Bach Thi Van Anh、Bui Huy Duong、Dao Van Dung、Do The Anh、Doan Thi Thu Huyen、Duong Van Dai、Ho Thuong Huong、Hoang Thanh Huyen、Le Quang Dao、Le Thi Duyen、Le Thi Huong、Le Thi Ngoan、Le Thi Tuyet Mai、Le Van Thinh、Le Xuan Gioi、Ngo Dinh Phong Giang、Nguyen The Duyet、Nguyen The Hien、Nguyen Thi Huong、Nguyen Thi Huyen、Nguyen Thi Nguyen、Nguyen Thi Phuong Lanh、Nguyen Thu Huong、Nguyen Trong Tuan、Nguyen Van Nam、Nguyen Van Tam、Pham Van Nam、Phan Hong Van、Tran Cao Cuong、Tran Dinh Dung、Tran Quang Nam、Tran Thi Huong、Tran Van Luong、Tran Van Luu、Tran Xuan Tai、Trieu Duc Tuong及Trinh Anh Ha,第三職階警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按消防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之批示:
陳達盛,消防員編號474161,按其要求,辭退其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批示所委任及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之職位,並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之規定,確定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開始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關嘉敏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梁佩華,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區美誼及余瑞盈,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鍾玉嬋,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梁芳華,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陳鐘錮,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陳韋慇,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林巧珊,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謝永傑,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應陳鳳影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梁嘉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杜國蘭,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黃天培,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蔡永業,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葉甜女,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梁少芳,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盧彩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陳潔瑜,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葉志堅,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應李麗貞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伍祝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黃絲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葉寶嬋、胡惠妹、黃美娜、梁群芳、董素秋、鄧泳娥、陳瑞娟及劉穎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周杏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梁順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吳炳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李惠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Nogueira, Alexandre Albano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黃煜森及林藝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之批示:
應陳鳳苑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洪玉第E-189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胡昌楨——已故,取消第M-170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分別取消林蜜蜜第M-1718號及李秀君第M-184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勞依汶——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12。
許可准照第AL-0205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38-312號廣福安花園(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座)地下CJ座之怡健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Yee Kin Medical Centre,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Yee Kin,所有權轉移至怡健醫療服務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38-312號廣福安花園(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座)地下CJ座。
許可准照第AL-0283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J3之原中文名稱為盛熙綜合康復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Shengxi Comfort Medical Center更改中文名稱為盛熙綜合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Shengxi Medical Center,及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Integrado Seng Hei。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之批示:
核准向萬國寶華有限公司發給“寶華藥房II”准照,編號為第29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爐石塘巷12-A號中原大廈A座地下及閣仔,法人地址位於澳門火船頭街239號海濱大廈地下D座。
按照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楊詩韻第E-255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謝淑芬第M-028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馬文菲第M-186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Diogo de Lima, Goreti Marina第T-0054號治療師(心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之批示:
應“鏗泰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49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黑沙環中街523號廣福安花園第六座地下I座)的申請,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鏗泰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許可失效。
應准照持有人非凡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43號以及商號名稱為“非凡藥房(提督馬路分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提督馬路)83-A號新都大廈B座地下及閣樓。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歐偉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即在社會工作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伍玉明,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即調職至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鄺潤才,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志剛,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關全,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二組內第1906頁的批示摘錄之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蔡桂森——應其要求,取消第M-184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應為:蔡桂森——應其要求,中止第M-184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批示:
陳麗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薪俸點為11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批示:
梁麗紅——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薪俸點為11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批示:
楊汝威——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鄭潔東,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薪俸點為350;
鄭子珩,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大眾傳播),薪俸點為350;
余佩珊、盧啓賢、趙寶威及林君榮,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行政),薪俸點為35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批示:
應朱娟娟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批示:
何思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薪俸點為35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吳燮坤及余翠嬋,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程美珍、侯家志、黃桂芬、徐志宏及李家順,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蕭鳳堯及梁群雪,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秦妙梨,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劉國明,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日起轉為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
李群珍,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文成杰,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批示:
應Paula Manuela Morais Fernandes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三級教師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批示:
老柏生——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三)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三款及第五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勞佩儀為本局社會暨教育輔助處行政輔助科科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獲委任人由1996年9月起入職本局,工作表現理想,具備了良好的公民品德、適當學歷及工作經驗擔任科長的專業能力。
2. 學歷
聖若瑟大學社會工作學士學位。
3. 工作經驗
自1996年9月起入職本局,以合同方式擔任具最基本學歷之服務人員,2009年5月考獲本局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於2017年1月晉升為特級技術輔導員。
4. 職業培訓
特殊教育工作者培訓系列工作坊、高效的客戶溝通技巧(專為前線人員而設)、普通話初級課程、管理學基礎班、變革與承擔研習班,以及中文公文寫作課程。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閻峰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一峰,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即其到衛生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曉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考核方式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十缺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九的合格應考人周宛煒,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符國強及郭思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陳子平、張美菁、李惠敏、梁惠珍及董贊強——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勞慧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鄧偉青及潘允雄,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冼燕玲,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限期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區瑞玲、李劍聰、劉敏紅及朱國豪,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關靄婷,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陸玉珊、香基櫻及梁善程,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李世澤,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鄭嘉梨及黃美婷,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黃杏燕、余健烽、陳安琪及薛寶蓮,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議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曉靜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本基金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楊婉麗擔任社會保障廳廳長;
陳寶儀擔任供款事務處處長;
鄺光雄擔任基金發放處處長;
冼偉棠擔任資訊處處長;
伍婉華擔任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馮秀萍及陳美娟,本局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及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譚德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劉振滄工程師為本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龍保雲、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陳沛強、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黃志權及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李綺雯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九日、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及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麥耀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何春燕及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卓婷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李光昌及彭添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黃清麗及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光昌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及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輝明、梁建邦及廖遠婷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許英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梁志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黃志偉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婉屏,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調職教育暨青年局日起,其在本局的合同失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批准本局編制內人員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潔嫻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起開始享受為期一年之短期無薪假。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以下人員,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甄婉芳――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為期六個月;
徐芬――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為期六個月;
譚海容――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分別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及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黃麗娟,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盧詠賢,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陳志強,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葉偉倫,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蘇雪萍,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及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郵差梁家榮、梁君澤、吳志鴻、李卓樺、李劍文、陳潤源、余祖亮、湯勁翔及林再興,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第一至第八位,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最後一位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劉蘭華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規管事務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終止。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郵務文員黃肇基,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楊汝威及第一職階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鄭潔東,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即在教育暨青年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應陳穎茵的請求,在郵電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一日予以解除。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29/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郵政局,現稱為郵電局,人事組組長原慧姿、貸款組組長李玉嬋及郵政經營組組長梁敬賢,因部門重組,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終止其組長之定期委任,並返回原職位,原慧姿及李玉嬋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梁敬賢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29/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郵政局,現稱為郵電局,新式服務科科長曹美愛、控制及計劃科科長楊樹清、公共接待中心科長錢偉明及郵政處理及派遞科科長鄭燦明,因部門重組,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終止其科長之定期委任,並返回原職位,曹美愛及楊樹清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錢偉明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郵務文員及鄭燦明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特級郵務文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29/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郵政局,現稱為郵電局,行政、會計暨基金管理組組長林慧珊因部門重組,其組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29/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郵政局,現稱為郵電局,櫃台網絡科科長譚海容,因部門重組,其科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終止。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應吳詩媚及文樹明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及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五日及二月七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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