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楊子健為文化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為期壹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文化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委任楊子健擔任文化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