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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麥儉明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曉鳴為文化局局長,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文化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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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梁曉鳴為文化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梁曉鳴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文化局局長一職。

學歷:

——美國堪薩斯大學雙學士﹙鋼琴演奏、音樂理論﹚,並獲畢業生優秀獎;
——美國堪薩斯大學雙碩士﹙鋼琴演奏、音樂理論﹚;
——美國堪薩斯大學博士﹙音樂藝術﹚,並獲榮譽獎。

專業簡歷:

——1995年5月進入公職,文化局高級技術員;
——1998年9月起,擔任文化局澳門演藝學院音樂學校校長;
——2002年7月起,以代任制度擔任文化局澳門演藝學院院長;
——2004年8月起,獲委任為文化局澳門演藝學院院長;
——2010年11月至2016年8月,兼任澳門樂團署理總經理;
——2012年2月起,以代任制度擔任文化局副局長;
——2012年9月至今,獲委任為文化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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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