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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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97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草堆街17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4315號的土地的批給,用作興建一幢樓高5層,屬單一所有權制度,作商業及辦公室用途的樓宇。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214.03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74/2016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張志民及其配偶陳麗華。

鑒於:

一、張志民及其配偶陳麗華,以取得共同財產制結婚,通訊處位於澳門北京街230至246號澳門金融中心8字樓I室,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226216G號登錄,兩人為一幅面積97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草堆街17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0冊第220頁第4315號的土地的利用權的持有人。

二、上述土地的田底權以國家的名義登錄於F16L冊第489頁第3286號。

三、上述批給由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74/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約束。

四、根據該批給合同第二條款的規定,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單一所有權制度,樓高5層,作商業及寫字樓用途的樓宇。

五、承批人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修改建築工程計劃,以減少樓宇商業用途的建築面積,並同時增加寫字樓的建築面積。

六、承批人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請求批准按照已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七、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訂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承批人透過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該擬本。

八、由於本次修改減少了商業建築面積,而有關面積的價值高於增加的寫字樓建築面積,故是次修改無須繳交附加溢價金。

九、合同標的土地的面積為97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發出的第4483/1993號地籍圖中定界。

十、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十一、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運輸工務司司長的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意見書上作出批示,根據土地委員會意見書上的建議,批准修改批給的申請。

十二、已將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修改批給合同的條件通知承批人。承批人透過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第一條——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97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草堆街,其上建有17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0冊第220頁第4315號及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26216G號,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74/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土地的批給,因已獲批准修改商業及辦公室用途的建築面積。

2. 鑒於上款所述,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74/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憑證之合同第二條款的內容修改如下:

第二條款——土地的重新利用及用途

1. 土地重新利用作興建一幢屬單一所有權制度,樓高5(伍)層的樓宇,其用途分配如下:

1)商業:

建築面積125平方米;

2)辦公室:

建築面積296平方米。

2. ......

3. ...... ”

第二條——準用

所有在本修改合同中沒有明確被刪除的,保留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74/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憑證的最初合同的條款生效。

第三條——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四條——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葡文版本

第2/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郵電局局長劉惠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按照第15/2002號行政法規《電信碼號資源的管理及分配》第六條的規定,批准由獲適當發牌的電信服務經營者及提供者所提出的碼號資源首階分配的請求;

(二)按照第24/2002號行政法規《提供互聯網服務》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對互聯網服務牌照的發給及續期作出決定;

(三)核准第41/2011號行政法規《設置及經營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制度》第二十三條所指的服務的價格。

二、轉授予郵電局局長劉惠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許可晉級開考;

(五)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以及認可二月十五日第10/82/M號法令所指的工作人員的退休申請;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九)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一)批准郵電局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郵電局人員的缺勤解釋;

(十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三)簽署計算及結算郵電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四)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五)批准郵電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六)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七)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八)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九)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郵電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十)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郵電局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二十一)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二)批准提供與郵電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郵電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四)在郵電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五)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六)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七)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八)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二十九)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三十)按照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批准進口第25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之表B內組別D所載之貨物;

(三十一)按照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八條的規定,許可在執行工作時使用屬個人所有的車輛,以及發放燃料及保養開支的金錢補償;

(三十二)核准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十九條所指的服務的價格;

(三十三)核准電信服務優惠計劃;

(三十四)核准營運商年度投資計劃;

(三十五)科處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罰款;

(三十六)科處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金錢處罰;

(三十七)科處第15/2002號行政法規《電信碼號資源的管理及分配》第十條規定的罰款;

(三十八)科處第24/2002號行政法規《提供互聯網服務》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罰款。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六、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廢止經第51/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5/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八、在不妨礙第六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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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17號行政法規《淘汰重型及輕型二衝程摩托車資助計劃》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淘汰重型及輕型二衝程摩托車資助計劃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開始接受申請,截止申請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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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