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6/2017

刊登日期:

2017.2.8

版數:

1864

  • 續任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1/94/M號法令 - 通過體育發展基金架構及運作。
  • 第19/2015號行政法規 - 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下列人士為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至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一)正選成員劉楚遠,候補成員鄒國偉;

    (二)正選成員林蓮嬌,候補成員李詩靈;

    (三)正選成員周江明,候補成員林曉白;

    (四)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林宇杰,候補成員Rebeca Vong。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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