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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下列人士為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至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一)正選成員劉楚遠,候補成員鄒國偉;
(二)正選成員林蓮嬌,候補成員李詩靈;
(三)正選成員周江明,候補成員林曉白;
(四)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林宇杰,候補成員Rebeca Vong。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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