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公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羅健儀為行政公職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行政公職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委任羅健儀擔任行政公職局副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2005年進入公職; |
|
——2005年至2006年 |
身份證明局高級技術員; |
——2006年至2007年 |
身份證明局行政暨財政處代處長; |
——2007年至2011年 |
身份證明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
——2011年至2013年 |
新加坡聖淘沙名勝世界合規經理 (規劃及管理); |
——2014年 |
統計暨普查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
——2014年12月至今 |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