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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01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公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羅健儀為行政公職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行政公職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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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羅健儀擔任行政公職局副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職位出缺;
——羅健儀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行政公職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多倫多大學商務學士;
——香港中文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香港大學國際及公共事務碩士。

專業簡歷:

——2005年進入公職;

 

——2005年至2006年

身份證明局高級技術員;

——2006年至2007年

身份證明局行政暨財政處代處長;

——2007年至2011年

身份證明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2011年至2013年

新加坡聖淘沙名勝世界合規經理 (規劃及管理);

——2014年

統計暨普查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2014年12月至今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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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