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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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胡六根擔任政府駐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二、擔任上述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9,900.00(玖仟玖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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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條,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白文浩為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任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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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陳致平及蘇朝暉續任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任期遵照有關章程規定。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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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

(一)歐安利,由其任主席,並在其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為有關效力指定代任人;

(二)黃顯輝;

(三)姚鴻明;

(四)招銀英;

(五)徐偉坤。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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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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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一)項及第六款,續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任人為北區、中區及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召集人。

二、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二)項,續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李從正。

(二)“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陸南德;

(2)徐達明。

(三)“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何凱玲。

三、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三)項,續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趙蘭瑛;(2)鄭鑒康;(3)劉家裕。

(二)“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何桂誠;(2)張淑玲;(3)麥興業;(4)盧定淦;(5)陳曉平。

(三)“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江旭純;(2)程順明;(3)陳冰冰;(4)梁奕華;(5)辜文達;(6)陸珍妮;(7)陳佩儀。

四、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二)項,委任李業勤、梁彥邦為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委任袁小菱為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委任吳觀祥、施妮娜為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的副召集人。

五、根據上述批示第五款(三)項,委任下列人士為各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鍾建新;(2)張建新;(3)戴燕芳;(4)黃笑珊;(5)張嘉敏;(6)廖權輝;(7)洪偉東;(8)陳智榮;(9)吳俊傑;(10)吳雪綺;(11)許樂敏;(12)羅穎森;(13)蔡思偉;(14)張森華;(15)黃飛獅;(16)許龍通;(17)陳燕文;(18)張東海;(19)關張煥恩。

(二)“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羅萍;(2)崔銘文;(3)張志雄;(4)楊文遠;(5)黃位;(6)杜妙玲;(7)陳偉斌;(8)阮錦添;(9)何永康;(10)羅頌輝;(11)陳桂舜;(12)鄭洪光;(13)周伯輝;(14)吳子寧;(15)吳頴珠;(16)柯利維納。

(三)“離島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

(1)黃麗儀;(2)林家全;(3)周家源;(4)張郁文;(5)張容福;(6)黃露明;(7)歐嘉輝;(8)高俊雄;(9)劉鳳鳴;(10)邢榮發;(11)郭潮輝;(12)蕭家明;(13)潘錦薇;(14)鄒辰寵;(15)余子文。

六、本批示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七、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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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