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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代局長郭鳳美關務總長(編號03880),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關於澳門保安部隊文職人員:
(1)簽署任用書;
(2)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3)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4)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5)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6)批准編制內人員、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7)決定免職及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8)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二)關於服務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所有人員:
(1)批准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3)批准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4)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5)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三)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
(1)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保安部隊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2)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澳門保安部隊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二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3)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澳門保安部隊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電話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4)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5)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在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6)批准提供與澳門保安部隊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7)在澳門保安部隊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8)批准編制內人員、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9)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四)在澳門保安部隊,及有關文職人員以及各部隊內之人員範疇內:
(1)簽署計算及結算於澳門保安部隊服務的時間的文件;
(2)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3)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薪俸、其他報酬及補償、就澳門保安部隊的工作人員所規定的補助及津貼、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4)簽署衛生護理證;
(5)在人員任用前,核實所有涉及職程晉升及出任官職有關卷宗的開支預留。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四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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