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嘉 獎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司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的規定,以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對潘樹平警務總監(編號102861)傑出的工作表現,予以嘉許。

潘樹平警務總監(編號102861)於1985年1月3日加入澳門保安部隊,1995年起出任當時的市政警察隊隊長,其後歷任當時治安警察廳出入境事務廳處長、澳門警務廳助理廳長和海島市警務廳廳長,1999年12月20日起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2010年1月20日出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一職至今。

潘樹平局長致力完善保安部隊的後勤保障,多年來帶領下屬克服各種困難,不斷提升部門的服務、技術和管理水平,為保安部隊的發展提供高效、有力的支援,推動保安領域公共服務持續革新,其專業表現和敬業精神值得充分肯定。

基於潘樹平警務總監在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領導期間,為促進澳門保安部隊和部門的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現特藉潘局長即將榮休之際,本人謹向其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及十二月六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原屬運輸基建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何靜汶擔任澳門海關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為期一年,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9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51961——黎宇亮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開始計算。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63961——霍子洋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開始計算。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姚劍煒及阮家文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以同一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吳偉業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以同一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張子開——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二的合格應考人,以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合格應考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歐陽允儀及黃惠蘭,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聲 明

茲聲明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擔任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鍾少雄及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譚寶坤,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及十二月九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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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聲 明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蔡潔茹,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代主任 楊崇蔚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二名、第四名及第五名的應考人譚穎妍、林思思及李倩君,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而尚未填補之職位空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名的應考人禤家俊,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而尚未填補之職位空缺。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林慶源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25,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伍珊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鄭耀功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期限,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和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志揚擔任本局法制研究處處長之職位,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空缺。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空缺;
——他從事法律範疇的工作已有五年多時間,在本局擔任代任主管期間,能以獨立、高效及盡責的態度完成任務,表現出優秀的工作素質,其專業知識和資歷勝任法制研究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暨南大學法學學士學位

澳門大學法律導論課程

3. 專業簡歷:

——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本局法制研究處處長;
——於2016年7月19日,有關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
——於2014年3月12日,有關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於2011年10月29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法務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於2011年4月29日,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法務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於2009年3月13日,有關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於2005年3月13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

聲 明

本局第七職階登記官Vicente João Monteiro,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上述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失效。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鍾偉成,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因合同期滿,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終止職務。

特此聲明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梁葆瑩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曉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建文、高學荀、呂德宏、倪美英、顏偉鴻、譚國威及胡世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雄傑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的批示:

吳文桂——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商業組組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陳日鴻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狄清兒在本署擔任行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月二日止。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田紀洋碩士及洪維雄學士在本署分別擔任衛生監督部部長及街市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皆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附表人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等之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以擔任本署各部門主管,皆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官職
何菁華 質量控制辦公室部長
黃寶儀 技術輔助辦公室部長
高佩珊 市民事務辦公室部長

Dombelo Crescente Gomes da Costa

建築及設備部部長
林紹源 財務資訊部部長
杜淑儀 法律及公證辦公室處長
歐振榮 社群互助促進處處長
林微笑 公民教育及資訊處處長
徐裕輝 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
鮑志賢 食物衛生檢驗處處長
李春梅 行政執照處處長
劉如堅 稽查處處長
陳玉芬 自然保護研究處處長
蘇沛燊 設計處處長
黃耀祖 設備處處長
馬榮釗 工場及庫存處處長
杜德明 渠務處處長
文雪兒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
馬宇希 翻譯處處長
劉俊標 資訊處處長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馬錦強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前臨時澳門市政局退休熟練工人杜榮輝之遺孀馮鈺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8866,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專科護士梁玉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43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港務局退休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Jose Afonso Candido之遺孀溫綺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216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重型車輛司機陳永明,供款人編號600182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趙美萍,供款人編號603409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工作人員潘少容,供款人編號608059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文化局技術員吳曉彤,供款人編號615424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中學教育二級教師周杰成,供款人編號613742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教育暨青年局高級技術員王浴楠,供款人編號613980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下列衛生局衛生督察,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註銷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姓名

供款人編號

姓名

6170470

黎美婷

6206083

李麗娟

6206067

郭燕娥

-

-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的批示:

應本會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譚美蓮之要求,批准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日起免除其上述之職務。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陳威濱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總備用檔案室主管(等同組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麥詠珠及黃振宇——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之批示:

Miguel Pinheiro Fernandes Gomes da Silva——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5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鍾聖心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李曉升排名第十三名的合格應考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填補三月十五日第81/99/M號訓令修改之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所列載,且倘未填補之職位。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麥恆珍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林麗媚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賈樺,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應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連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批示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三次本身預算修改:

二零一六年度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本身預算之第三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5

02

00

00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200,000.00

02

03

05

02

02

公幹交通費

4,781,700.00

02

03

06

00

00

招待費

500,000.00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500,000.00

02

03

07

00

03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250,000.00

05

04

00

00

90

備用撥款

31,158,300.00

07

09

00

00

00

運輸物料*

720,000.00

07

10

00

00

99

其他

300,000.00

09

01

03

00

00

出資證券

35,970,000.00

總額

37,190,000.00

37,190,000.00

* 新項目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會——代主席:劉關華——執行委員:吳愛華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之物資管理處處長潘潔儀,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終止本局物資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並自同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七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方曉東學士為本局物資管理處處長,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
——獲委任人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擔任本局物資管理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經濟學學士;
——法學學士。

3. 專業培訓:

——Curso Elementar de Língua Portuguesa;
——Curso Anual de Língua e Cultura Portuguesas para Estrangeiros — Nível Intermédio;
——中國行政管理課程;
——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級技術員培訓班;
——工程及財貨與勞務取得的開支制度課程;
——公共工程承攬法律制度課程;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課程;
——中層公務員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
——第九期澳門中層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4. 專業簡歷:

——1999年12月20日至2000年3月8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保安司司長辦公室擔任技術輔導員;
——2000年3月9日至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
——2000年3月9日至2002年12月19日,以定期委任方式在保安司司長辦公室擔任技術員;
——2002年12月20日至2007年9月19日,以定期委任方式在保安司司長辦公室擔任高級技術員;
——2007年9月20日至2016年12月19日,以定期委任方式在保安司司長辦公室擔任顧問。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本局與吳書毅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收取薪俸點450之薪酬。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第214/2016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01991梁子榮,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第215/2016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133941何炳權,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第222/2016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15121李杰明,由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黃志達,本局人員編制內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其開始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之日起,終止其原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佩珊,本局人員編制內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其開始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之日起,終止其原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七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何倩珍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五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20點。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陳桂珍及冼月明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韋業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鄧小洪及林偉樂——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重新訂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為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及二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綺蓮——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家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楊忠仁及施聰玲,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張詠兒,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蘇捷雄及董福元,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李嘉文——懲教管理局第二職階警員,屬確定委任,應其要求終止於局方之職務,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周錦傑,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婁子康,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張曉鳴,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蘇云玉,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吳銳安代副局長代行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229/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以及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一)副消防總長編號403971,黃偉源以甄選晉升至消防局消防總長之職位;

二)為新職位上的年資及薪酬之效力,上述之晉升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消防總長黃偉源,編號40397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終止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及救護處處長之職務,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一項、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並配合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廳長一職,為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

附件一

委任消防總長黃偉源,編號403971,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廳長的依據如下:

——因職位出缺及運作原因有需要填補空缺;
——消防總長黃偉源,編號403971,憑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廳長一職。

學歷:

——消防技術專業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1997年4月至1999年3月,擔任消防局技術廳研究暨試驗科科長;
——於1999年3月至2001年12月,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工作;
——於2001年12月至2003年8月,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中央/媽閣行動站站主任;
——於2003年8月至2005年12月,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黑沙環行動站站主任;
——於2006年1月至2007年7月,擔任消防局辦事暨接待處主任;
——於2007年7月至2009年3月,擔任消防局技術廳設施檢驗部主任;
——於2009年3月至2011年7月,擔任消防局技術廳職務主管;
——於2011年8月至2013年2月,擔任消防局服務處處長;
——於2013年3月至12月,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廳海島行動暨救護處處長;
——於2014年1月至9月,擔任消防局機場處處長;
——於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澳門行動暨救護處處長;
——於2016年2月至今,擔任消防局澳門行動廳代廳長。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六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護士監督三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四名及第五名的合格投考人黃夏荑及梁寶鸞,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護士監督。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核准向浩宏投資有限公司發給“家和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8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302號泉亮花園地下I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145號百利寶花園百麗閣地下J座。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核准向權豐藥行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權豐”准照,編號為第26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95號南嶺工業大廈13樓F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95號南嶺工業大廈13樓F座。

———

應准照持有人伍,惠雯女士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61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廣福行”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大廈10樓V座。

———

核准向澳門賽步藥業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賽步行”准照,編號為第26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大廈10樓V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前地120-122號永堅工業大廈2樓D。

更 正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二組內第23049頁之批示摘錄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Fong I Ka, ......”

應為:“Fung I Ka, ......”。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二組內第23047頁之批示摘錄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Leung Un Cheng, ......”

應為:“Leong Un Cheng, ......”。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批示:

方杏華,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十四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獲臨時委任為本局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上述人員是填補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而設立之空缺。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Ana Paula Paiva Dias,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庾致遠,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周淑婷,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林海倫,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和附件表二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Maria Emília Rodrigues Pedrosa,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轉為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05;

梁綺華,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25。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陳澤燊,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鍾月明,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陳童彬、馮子傑、何瑞明、高海傑、林俊杰、劉笑盈、梁嘉豪、梁雪儀、吳雅玲、吳雪棃及蘇建英,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李慧琪,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鄭溢新,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何偉成及伍權發,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董瑞華,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宋麗葉,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陳玉冰、周鳳儀、鄭鳳映、張文心、張榮鎮、霍永全、邱玉珍、原家潤、姚少媛、鄺惠娟、林麗僑、劉麗明、李寶華、李樹洪、李少平、梁瑞芳、梁偉桓、麥燕冰、莫煒珍、吳桂珍、盛鳳婷、黃有妹、黃結岐及黃秀蓮,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卓蓮花、張治潛、古日兒、何振華及戴玉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

張松年,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止;

羅松成,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止;

容儉屏,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止;

揭麗明,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止;

梁麗玉,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四月八日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批示:

Susana Alexandre Ferreira Pereira de Campos Esmeriz ——其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岑綺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周倩雯、李雅姿及陳鳳麒,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批示:

江毅——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作為本局延續教育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批示:

黃超然,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八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作為本局教育設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余美玲——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秀珊及王珊珊,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之胡鳳珠,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終止職務。

更 正

為應有之效力,現更正刊登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2355頁之聲明:

原文為:“……茲聲明陳永明……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應改為:“……茲聲明陳永明……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原文為:“……茲聲明趙美萍……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應改為:“……茲聲明趙美萍……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的合格應考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陳耀虹,獲確定委任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的合格應考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簡碧琪,獲確定委任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區志強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張淇為本局財政財產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按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獲委任人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財政財產處處長。

2. 學歷:

——臺灣大學管理學(財務金融學系)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自2002年4月1日起在體育發展局擔任技術輔導員;
——自2009年4月29日起在體育發展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以代任制度擔任體育局財政財產處處長的職務。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胡友樾為本局運動員培訓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生效。其原以定期委任擔任體育社團輔助處處長的職務,於同日終止。

按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獲委任人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運動員培訓處處長。

2. 學歷:

——北京體育學院教育學學士學位(體育教育專業);
——澳門科技大學中醫學學士學位;
——華南師範大學教育學碩士學位(運動人體科學專業);
——廣州中醫藥大學醫學博士學位(針灸推拿學專業)。

3. 專業簡歷:

——自1993年6月30日起在前澳門體育總署擔任高級技術員;
——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以代任制度擔任體育發展局社團體育及培訓輔助處處長的職務;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體育發展局社團體育及培訓輔助處處長的職務;
——自2016年1月1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體育局體育社團輔助處處長的職務。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張震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0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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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冼貴玉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何永強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黃清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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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敏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玉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獲任用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的合格投考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彭繩武及張春蕾,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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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吳淑儀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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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譚韻儀為本局電信管理廳廳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譚韻儀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電信管理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工商管理學士;
——工商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1999年11月起加入公職,任職郵電司技術輔導員;
——2001年7月至2004年12月,郵政局技術員;
——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2006年5月至2007年4月,電信管理局高級技術員;
——2007年5月至2014年3月,電信管理局規管事務處處長;
——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電信管理局電信活動管理廳代廳長;
——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電信管理局電信活動管理廳廳長;
——2016年1月起至今,電信管理局代局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秋明為本局電子業務廳廳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鄭秋明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電子業務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工商管理學士;
——工商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1996年3月起加入公職,任職郵政局高級技術員;
——1999年12月起至今擔任郵政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
——1997年7月至2012年1月,商業廳各範圍協調員;
——2012年2月至今,商業廳廳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盧山為本局標準及技術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盧山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標準及技術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電機工程學士;
——工程科學碩士;
——公共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1990年10月起進入公職,任職社會工作司技術員;
——1991年1月至1992年4月,社會工作司高級技術員;
——1993年10月至1999年11月,郵電司高級技術員;
——1999年12月至2006年4月擔任郵政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
——2006年5月起至今擔任電信管理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
——1998年9月16日起擔任公共電訊監察範圍協調員;
——2003年2月至2006年4月,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無線電通訊範疇職務主管;
——2006年5月至2010年4月,電信管理局電信資源管理處處長;
——2010年5月起至今,電信管理局電信標準及技術處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燊堯為本局資訊科技發展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梁燊堯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資訊科技發展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工程(軟件工程)學士;
——電子商貿理學碩士。

3. 專業簡歷:

——1999年1月起加入公職,任職前勞工暨就業司高級技術員;
——1999年12月起至今擔任郵政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
——2006年6月至2010年12月,通訊博物館工作組——更新及完善網頁、資訊終端機及集郵資料庫組負責人;
——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資訊科技特殊項目經理;
——2012年2月至2013年12月,特別發展項目範圍協調員;
——2014年1月至今,電信管理局電信技術及資源管理廳廳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葉曉紅為本局電子認證服務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葉曉紅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電子認證服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計算機科學學士;
——行政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1989年10月起加入公職,任職郵政局技術員;
——1991年2月至1999年11月,郵政局高級技術員;
——1999年12月起至今擔任郵政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
——1999年5月至2002年11月,資訊範圍協調員;
——2002年12月至2011年4月,電子認證服務範圍代協調員;
——2011年5月起至今,電子認證服務範圍協調員。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葉智勤為本局電信資源管理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葉智勤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電信資源管理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工程學士(電機及電子工程)。

3. 專業簡歷:

——2003年8月起加入公職,任職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技術員;
——2005年8月至2006年4月,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2006年5月至2013年3月,電信管理局高級技術員;
——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電信管理局電信資源管理處代處長;
——2014年4月起至今,電信管理局電信資源管理處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玉嬋為本局金融業務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李玉嬋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金融業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文學士(數學及經濟)。

3. 專業簡歷:

——1989年7月起加入公職,任職郵政局技術輔導員;
——1990年5月至1991年1月,郵政局技術員;
——1991年2月至1999年11月,郵政局高級技術員;
——1999年12月起至今擔任郵政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
——1993年3月至2001年1月,行政、會計暨基金管理組組長;
——2001年2月至今,貸款組組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慧珊為本局行政、會計及基金管理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林慧珊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行政、會計及基金管理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工商管理學士。

3. 專業簡歷:

——2000年9月起進入公職,於郵政局擔任技術輔導員;
——2005年3月至2015年1月,郵政局技術員;
——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行政、會計暨基金管理組代組長;
——2016年2月至今,行政、會計暨基金管理組組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蘭華為本局規管事務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劉蘭華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規管事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工學士(電機工程);
——工商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2005年7月起加入公職,任職郵政局導啓員(電訊範疇);
——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擔任公關、市場及學校推廣;
——2009年1月起至今,郵政局高級技術員;
——2008年1月至今,電訊展覽及維修管理範圍主管。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蕭永榮為本局市場及競爭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蕭永榮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市場及競爭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工商管理碩士;
——電訊科學碩士。

3. 專業簡歷:

——2005年1月起加入公職,任職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電信管理局技術員;
——2007年6月起至今,電信管理局競爭促進處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孫君煬為本局電子商務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孫君煬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電子商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工程(軟件工程)學士;
——軟件工程碩士。

3. 專業簡歷:

——1996年10月起加入公職,任職郵政局高級技術員;
——1999年12月起至今擔任郵政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
——2009年8月起至今,安全電子郵政服務範圍協調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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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呂順琼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40點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電 信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電信管理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以附註形式修改潘永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調整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7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電信管理局

代局長 譚韻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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