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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八日第35/89/M號法令及八月二十三日第40/93/M號法令修改的五月二十日第15/78/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曉白代替吳潮欣擔任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的委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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