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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及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九)項、(十二)項及(十三)項,以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42/2016號及第48/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0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十二)項、(十五)項及(十九)項有關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的規定修改如下:
“(十二)澳門身份證明局代表劉天德,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范伊娜代任;
(十五)澳門民航局代表馮偉龍,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蔣仲良代任;
(十九)社會工作局代表吳慶文,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龍偉雄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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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經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十一月十七日第47/97/M號法令及第26/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g)項所指的旅遊學院培訓活動協調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一)澳門文化局指定的代表:陳炳輝;
(二)澳門酒店協會指定的代表:梁華基;
(三)澳門旅遊商會指定的代表:關德暉;
(四)澳門酒店旅業商會指定的代表:廖惠民;
(五)澳門餐飲業聯合商會指定的代表:Chung Elizabeth;
(六)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指定的代表:何海明;
(七)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指定的代表:胡芷菱;
(八)機場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代表:陳健容;
(九)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代表:陳振強。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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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acau–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簽訂「澳門理工學院總部新圖書館及辦公樓連公共停車場興建工程──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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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酒店協會代表王淑欣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楊振業。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楊振業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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