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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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79/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公報編號: | 48/2016 | 刊登日期: | 2016.11.30 | 版數: | 25371-25372 | | |
| - 命令公佈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在北京簽署的《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三議定書的正式中文文本及相關葡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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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第11/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澳門簽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內地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 第37/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在澳門簽署的《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議定書的正式中文文本及相關葡文譯本。 第30/201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就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在澳門簽訂的《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議定書生效,並相互作出通知使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第21/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簽署的《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份議定書的正式中文文本及相關葡文譯本。第84/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內地就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簽訂的《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二議定書已完成使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第79/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在北京簽署的《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三議定書的正式中文文本及相關葡文譯本。 第2/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內地就相互作出通知已完成使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雙方在北京簽訂的《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三議定書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第1/202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公佈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澳門簽署的《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的正式中文文本及相關葡文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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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經濟及財政 - 國際法 - 其他 - 法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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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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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在北京簽署的《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三議定書的正式中文文本及相關葡文譯本。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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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修訂2003年12月27日在澳門簽訂的《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取消《安排》第八條第一款,用下列規定代替:
“一、一方企業在另一方以船舶、飛機或陸運車輛經營海運、空運和陸運運輸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潤,該另一方應予免稅(在內地包括增值稅及其他類似稅種)。”
第二條
關於《安排》第十二條第二款,對飛機和船舶租賃業務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徵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5%。
第三條
關於《安排》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如果涉及的所得權益的產生或配置,是由任何人以取得上述相關條款利益為主要目的而安排的,則相關條款規定不適用。
第四條
本議定書應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最後一方發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經正式授權,已在本議定書上簽字為證。
本議定書於2016年7月19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寫成。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
國家稅務總局 |
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 |
副局長王秦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