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76/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際海事組織的成員國及一九七八年二月十七日訂於倫敦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的締約國;

上指1978年議定書整合了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二日在倫敦簽訂的《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內容,合併成一份文書稱為《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廣泛地簡稱為“73/78防污公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通過照會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經修正的《73/78防污公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時也是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訂於倫敦的《修正〈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97年議定書》的締約國,(廣泛地簡稱為“防污公約1997年議定書”),並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向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交存加入書,該議定書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無論是《73/78防污公約》還是《防污公約1997年議定書》多年來歷經多次修改,而該等修正案均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及締約國大會由一九八四年九月七日(第MEPC.14(20)號決議)至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七日(第MEPC.235(65)號決議)通過的、並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或之前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的《73/78防污公約》修正案的正式文本至今未曾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防污公約1997年議定書》及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由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第MEPC.132(53)號決議)至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第MEPC.203(62)號決議)通過的、並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或之前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的修正案的正式文本至今未曾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或之前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73/78防污公約》修正案的英文正式文本: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由一九八四年九月七日至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日透過第MEPC.14(20)號、第MEPC.16(22)號、第MEPC.21(22)號、第MEPC.29(25)號、第MEPC.34(27)號、第MEPC.36(28)號、第MEPC.39(29)號、第MEPC.42(30)號、第MEPC.47(31)號、第MEPC.48(31)號、第MEPC.51(32)號、第MEPC.52(32)號、第MEPC.57(33)號及第MEPC.58(33)號決議通過的修正案;《73/78防污公約》締約國大會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日透過決議1、2和3通過的修正案;以及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由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六日透過第MEPC.65(37)號、第MEPC.68(38)號、第MEPC.75(40)號、第MEPC.78(43)號、第MEPC.84(44)號、第MEPC.89(45)號、第MEPC.95(46)號、第MEPC.111(50)號、第MEPC.115(51)號、第MEPC.116(51)號、第MEPC.117(52)號、第MEPC.118(52)號、第MEPC.141(54)號、第MEPC.143(54)號、第MEPC.154(55)號、第MEPC.156(55)號、第MEPC.164(56)號、第MEPC.186(59)號、第MEPC.187(59)號及第MEPC.189(60)號決議通過的修正案;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訂於倫敦的《修正〈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97年議定書》(“防污公約1997年議定書”)的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或之前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污公約1997年議定書》修正案的英文正式文本: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由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一零年十月一日透過第MEPC.132(53)號、第MEPC.176(58)號、第MEPC.190(60)號及第MEPC.194(61)號決議通過的修正案;

→國際海事組織於二零一一年出版的經1997年議定書及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中文綜合文本,當中含蓋了上指《73/78防污公約》的修正案、《防污公約1997年議定書》及其相應的修正案;以及

→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或之前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的《73/78防污公約》及《防污公約1997年議定書》修正案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一日透過第MEPC.193(61)號決議通過的修正案及由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日至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七日透過第MEPC.200(62)號、第MEPC.201(62)號、第MEPC.202(62)號、第MEPC.203(62)號、第MEPC.216(63)號及第MEPC.235(65)號決議通過的修正案。

為了法律效力,所公佈的中文綜合文本不影響對有關規定的正式文本的查閱。

一九七八年二月十七日在倫敦簽訂的《關於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的規定須與公約的規定視作獨一文書進行閱讀和解釋,議定書及公約的英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葡文譯本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49期第一組

本公告及透過本公告公佈之內容取代第2/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及透過該公告公佈之內容。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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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或之前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73/78防污公約》修正案的英文正式文本


《修正〈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97年議定書》(“防污公約1997年議定書”)的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或之前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污公約1997年議定書》修正案的英文正式文本


國際海事組織於二零一一年出版的經1997年議定書及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中文綜合文本


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或之前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的《73/78防污公約》及《防污公約1997年議定書》修正案的中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或之前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的《73/78防污公約》及《防污公約1997年議定書》修正案的英文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