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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體育發展基金的架構及運作》修改的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一)項、(二)項及(三)項修改如下:
“(一)正選成員劉楚遠,候補成員鄒國偉;
(二)正選成員林蓮嬌,候補成員李詩靈;
(三)正選成員周江明,候補成員林曉白;”
二、上款委任的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三、廢止第92/2015號及第2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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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七月十二日第31/99/M號法令第六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精神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的成員:
(一)何志榮,精神科醫生,由其擔任主席;
(二)謝師輝,全科醫生,當委員會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三)蘇志群,社會工作局代表,(由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起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四)譚少筠,法律人員;
(五)蘇景楊,澳門利民會代表;
(六)黎妙玲,澳門明愛代表;
(七)鄺浩強,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代表;
(八)吳明泰,檢察院代表;
(九)甘彼德*,司法警察局代表;
(十)陳思恆,行政公職局代表。
* 請查閱:更正
** 請查閱:第4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三、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百分之五十的報酬。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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