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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黃立峰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委任黃立峰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01/2007至今 | 澳門金融管理局銀行監察處副總監; |
1998—2007 | 澳門金融管理局銀行監察處協調技術員; |
1993—1998 | 澳門金融管理局銀行監察處技術員; |
1990—1993 | 澳門私營機構任職。 |
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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