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傅麗明——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私人秘書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續期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秦斌在本秘書處任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編號940231——張俊明,因達擔任公職的年齡上限,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終止當事人之職務而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吳麗霞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王敏燕 |
二等技術員 |
第一職階 |
仇健堯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第一職階 |
李秀金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第一職階 |
戴爾欣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第一職階 |
黃嘉莉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第一職階 |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趙關懷 |
輕型車輛司機 |
第二職階 |
曹偉強 |
輕型車輛司機 |
第二職階 |
蕭容贊 |
輕型車輛司機 |
第二職階 |
譚志文 |
輕型車輛司機 |
第二職階 |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余潔詩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Anabela Agostinho Poon Almeida——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湛穎思——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何杏研、劉珮瑜及黃威威——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Cláudia Alexandra Pinto Brandão Masters,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按照行政長官分別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及九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吳麗燕,經濟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於委員會擔任相同職程及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李麗琼,勞工事務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於委員會擔任相同職程及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鄒宇斯及何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禮諾及李麗施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潘國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António Luís da Silva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麥國興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260點,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莫錫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梁嘉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高志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親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曉忻,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解除其在本局之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四條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林宇滔,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即在運輸基建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陳國安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梁慧芳,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梁葆瑩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的決議: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為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之合格應考人,現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之下列職級:
江海莉、周桂芳及余玉蓮,獲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國華及譚春梅,獲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曹嘉賢,獲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陳嘉嘉,獲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民政總署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Lilia Osorio Matia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438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園林護理員范國萍,供款人編號602685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馮文盛,供款人編號300253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消費者委員會行政技術助理員李社玉,供款人編號60855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診療技術員李佳梅,供款人編號621089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張暢,供款人編號30114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黃兆娟,供款人編號601211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黃婉霞,供款人編號606857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博彩監察協調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鄭麗雅,供款人編號608138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治安警察局警員高英生,供款人編號61610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文化局技術輔導員凌芷欣,供款人編號617202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之批示:
李兆基及梁嘉輝,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簽訂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之批示:
陳祖榮、梁嘉怡、鄧德文及林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位自本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二位、第三位及第四位自本年九月二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陳美玲——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四日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麥詠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00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之批示:
Leong Vai Hong——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60的薪俸,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張秀俊、李少玲、梁穎恆、羅小荷及Osvaldino Domingos Águes——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Rute Rondão Cerveira de Melo——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八月二十五日及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龐萬潮、林輝、譚凱勁、鄺崑慧、楊寶霞、余健東、陳嘉豪、李錫樵、蔡豪昌、麥敬英、謝少江、蘇文靜、王練紅、林俐、謝晉昌、黃慧茵及梁家裕,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65點;
何堅忠,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65點;
林美珍,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2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合同生效日期 |
吳毅豪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24/08/2016 |
梁龍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23/08/2016 |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謝靄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20點,由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陳家泉,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
馬國明,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50點;
劉健偉,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督察職務,薪俸點為325點。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杜幸愉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督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梁文潤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核准之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一六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三次預算修改:
(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
帳目編號 |
帳目名稱 |
已登錄之金額 |
追加或(減少)款項 |
實際金額 |
支 出 |
|||||
26-00 |
第三者供應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 |
||||
26-09 |
佣金、顧問、研究、技術協助及專業酬金 |
||||
6225 |
訴訟費和公證費 |
150,000.00 |
104,800.00 |
254,800.00 |
|
28-00 |
各項風險準備金 |
||||
28-10 |
其他損失風險準備 |
||||
611 |
賠償準備金 |
3,676,800.00 |
2,350,000.00 |
6,026,800.00 |
|
總額 |
3,826,800.00 |
2,454,800.00 |
6,281,600.00 |
||
本年度預計盈餘 |
|||||
89 |
本期營業結餘淨值 |
4,128,600.00 |
(2,454,800.00) |
1,673,800.00 |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丁連星——委員:李可欣,萬美玲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本局以專用印件與葉青簽訂行政任用合同,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並收取薪俸點450之薪酬。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第163/2016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369141廖偉強,由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鍾燕婷,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何耀榮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更改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為現行薪俸表24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作良及袁建基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起,更改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為現行薪俸表20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蓮愛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起,更改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18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七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關卿翠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12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周呀九及鄧秀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曉錦,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刑事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四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樓煜淳,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仲佳及鄧玉平,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智軒、劉嘉泳、陳長喜、袁詠琴、李山明、龐尚棟及余俊彥,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三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按照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第161/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消防局消防總長編號401971,蔡惠濠,由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以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定期委任之方式,前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並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的狀況。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馬耀玲及吳詠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尤何幗卿、袁素婷、葉夏婷、梁杏芝、謝國振、譚柳甄、黃錦英及黃銀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鄭玉美,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葉偉傑、黎丰慶、林雨生、劉彩平及蕭錦滔,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麗荷,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容雪麗,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蔡永強及黃景華,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蔡菁怡及袁偉德,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永年及樊灶蓮,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葉瑞福,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鍾家榮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梁偉文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梁華昌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追認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簡煒龍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明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蘇莉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甄健榮、浦文俊、馮時彥、林銘豪、李璟璇、吳錦銓、杜國榮及蕭鳳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廖蓮恩,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黎彩霞,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鍾杏桃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黎惠茵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Baladas, Fernando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六款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Baladas, Fernando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華招,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張連娣,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鄭兆妹,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楊巧蘭,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王清劍,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古日英,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蔡永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葉漢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梁貴好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翠珍及袁麗嬋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葉燕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麗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美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偉健及馬潔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甘海晶、林奕婷及李麗菁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追認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柳克玲,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楊鳳英,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廖志偉,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師擁,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龍少薇,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尹智敏,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張琼玉,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楊華祐,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曹耀麟,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倩玉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沛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奕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陳珮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陳嘉玲、劉鎧鎣、孫麗敏、卓靖賢及何雪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龍麗英及翁倩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潔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何蔓琪及何婷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及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陳佩芝、李焯華、李灝明、陳妙琼、梁美芳及陳棗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葉佩儀,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劉江川,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龍保興,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李恆基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卓美欣、宋悅、朱筱欣、林文清及黃子亮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追認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馬文菲,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盧綺汶,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溫秋嬋,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關劍銘及林小婷,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曹凱欣及何家俊,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溫冬霞,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黃正文,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阮滌茜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追溯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陳德賢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周羨梅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玉清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林靜雲、歐陽悅愛、張月娥、楊婉珊、甘月雲、楊小玲、梁玲、霍文英、何琴連及梁妙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曾乙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龐文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六條第三款和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取得醫院職務範疇內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最後評核名單合格投考人葉志達、李少平、李德明及黃健龍,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醫生。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梁,耀文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00號以及商號名稱為“惠民藥房”的准照,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惠民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之許可失效,營業地點為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481號地下及一樓。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林僑慶先生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慶成行”准照,編號為第26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俾利喇街6-A號廣利大廈地下F座,住址位於澳門俾利喇街6-A號廣利大廈地下F座。
按照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謝欣旖——應其要求,取消第T-0343號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執業牌照之許可。
任雪華——應其要求,中止第T-0456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馮嘉瑩——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625。
黃艷芳——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253。
蘇梓維——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24。
施文安——獲准許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483。
劉嘉禧——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484。
何妍慧、甘學良——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485、T-0486。
馮紫龍、朱鳳瑜、董泳珊、朱燕映——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577、W-0578、W-0579、W-0580。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核准向林梅芳女士發給“益民藥房II”准照,編號為第28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81-C號雅新大廈(A-L座)地下F座,住址位於澳門帶水圍3號建榮大廈1樓。
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批示:
梁淑儀,本局確定委任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小學),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教學人員組別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上述人員是填補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而設立之空缺。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唐佩怡及羅德慧,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何錦成及馮巧怡,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及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劉穎瑤,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趙堅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Licénio Luís Martins da Cunha,在本局擔任顧問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終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馬雲娜,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其要求提前終止短期無薪假,由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返回本局工作。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及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黃志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應江靜欣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陳文賦 |
技術工人 |
2 |
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梁慧琪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2 |
張智勇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盧旭宇 |
二等技術員 |
1 |
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Nuno Miguel Ribeiro Che da Paz |
一等技術員 |
1 |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呂淑芬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羅佩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何華在本局擔任體育設施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名的一級護士李素霞及鄧美珊,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專科護士。
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獲訂立行政任用合同,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有關職級及職階如下: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李文建 |
特級技術員 |
1 |
阮菊美 |
一等技術員 |
1 |
伍悅峰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莫家興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劉可瑩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余曉彤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鄧惠旋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獲訂立行政任用合同,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有關職級及職階如下: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伍美珍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之批示:
應廖應偉本人之請求,解除其在本學院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之批示:
Diamantina Luíza do Rosário Sá Coimbra——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旅業及酒店業學校校長,為期二年。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之批示:
蘇慶富,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林煒燕,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鍾靜芝和林結紅,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馮嘉豪,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林寶玉,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吳瑞蘭,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梁文聰,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兩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基金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吳健鳴,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基金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凱俊、李妙雲及黃裕玲,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以及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I第八款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一六年度煙花匯演獨立預算之第二次修改,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批示核准: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5 |
02 |
05 |
00 |
00 |
雜項 |
25,700.00 |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25,700.00 |
|
總額 |
25,700.00 |
25,700.00 |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謝慶茜,程衛東,高美鳳,柯超航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梁翠瑜、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文舜、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余潔雯、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易淑賢、梁淑珊、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歐陽玉南、馮燕冰、梁芷珊、吳志明、黃淑儀及黃小燕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葉江福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鍾曉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李政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趙澤恩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之相關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中央開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最後成績名單中,及格投考人李嘉文,獲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可續期,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馮權德、關志林、張嘉輝、郭榕林、梁偉賢及潘發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薪俸點為305點,首五名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及最後一名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二等技術輔導員鄔燕蘭、蘇健翎、陳婷歡及梁雪珠,獲確定委任於該職位,首兩名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及餘下兩名分別自十一月十七日及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五款的規定,與羅嘉汶簽訂為期兩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穎茵,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盧倩婷,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林嘉偉,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轉為資訊範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廣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起調職往電信管理局,故自同日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失效。
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梁永達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鄒遊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馮惠玲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昭晉,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何佩玲,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卓鎰華、呂文杰及Serro da Cunha, Licínio Luis,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梁鏡標及黃健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蕭煥昆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黃婉嫻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梁紹庭及邱浩榮,第一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起續期兩年;
林寶欣及吳瑞瑩,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起續期兩年;
盧少明,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起續期兩年;
陳嘉欣,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續期兩年;
吳浩然,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續期兩年;
黃文康,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陳麗儀及林澤光,第一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八日起續期兩年;
毛紅安,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阮佩玲,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郭巧儀、郭狄美及程慧妍,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黃昭晉及陳耀強,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00點;
蘇雪慧,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黎賢華及周俊雄,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李綺婷,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王家樂,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50點;
麥嘉蕙,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林狄斌,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00點;
黃明基、楊嘉靜及黃永誠,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梁曉彤及黃嘉碧,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李洛敏、呂文杰、卓鎰華、Serro da Cunha, Licínio Luis,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梁翠苑及何佩玲,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
陳婷婷,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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