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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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馬志毅以兼任方式續任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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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一)廖澤雲;

(二)楊俊文;

(三)李從正;

(四)禤永明;

(五)麥瑞權。

二、續任林燕妮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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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鄭冠偉及陳允熙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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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許輝年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主席。

二、續任林笑雲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

三、委任財政局代表鄧世杰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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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16號法律《凍結資產執行制度》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凍結制度協調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警察總局局長馬耀權,並擔任協調員;

(二)檢察院助理檢察長陳子勁;

(三)海關助理海關關長吳國慶或其代表;

(四)法務局局長劉德學或其代表;

(五)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主席丁連星或其代表;

(六)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伍文湘或其代表;

(七)司法警察局局長周偉光或其代表。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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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程况明為懲教管理局局長,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懲教管理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

委任程况明擔任懲教管理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
——程况明憑藉以下的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懲教管理局局長一職。

學歷:

——澳門大學中文法律學士。

專業簡歷:

——1993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實習偵查員;
——1994年,擔任司法警察司偵查員;
——2003年,以派駐方式在警察總局擔任首席刑事偵查員;
——2007年,以派駐方式在警察總局擔任副督察;
——2012年,以派駐方式在警察總局擔任二等督察;
——2012年,擔任司法警察局搶劫罪案調查科負責人;
——2014年,以代任制度擔任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負責人;
——2014年,擔任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負責人;
——2015年,擔任司法警察局一等督察;
——2015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嘉獎:

——2010年及2012年,獲頒授共兩個「個人嘉獎」;
——2013年,獲頒授「卓越功績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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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7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羅健儀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吳潮欣。

二、本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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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詠嫻替代吳潮欣,代表社會文化職權範疇擔任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職務,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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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