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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01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透過經公佈於一九九一年九月九日第三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145/SATOP/91號批示更正的公佈於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一日第十期《澳門政府公報》副刊的第29/SATOP/91號批示作為憑證,以租賃方式及免除公開競投將一幅面積90,000平方米,位於路環島九澳區,以填海取得的土地批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路環島九澳聖母馬路九澳港貨櫃碼頭,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8冊第43頁第2812(SO)號的「Macauport — Sociedade de Administração de Portos, S.A.」公司。

該批給已登記於物業登記局,有關土地標示於B1K冊第33頁第22200號,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該公司的名義登錄於F5K冊第1372號。

根據批給合同第二條款的規定,土地租賃的有效期與九澳港的建造及經營批給期間相同,有關法定期間最長為二十五年,由簽立作為此公共工程批給憑證的公證契約之日(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計。

按照該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土地用作擴建九澳港,而且承批公司必須在上述批示公佈後六個月內遞交工程草案及相關工作計劃予行政當局審批。

上述土地的租賃期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屆滿,但無顯示該土地已被利用。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該法律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租賃方式批給時,須先作臨時批給,批給的期間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如在所訂期間內已履行事先訂定的利用條款,且土地經確定劃界,該批給則轉為確定批給。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臨時批給不可續期。

鑑於有關批給不能轉為確定,批給因期間屆滿失效。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意見書,由於批給期間已屆滿,土地委員會第26/2016號案卷所述該幅面積90,000平方米,位於路環島九澳區,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K冊第33頁第22200號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Macauport — Sociedade de Administração de Portos, S.A.」公司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上述公司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即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上述公司的代表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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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Carlos Rangel Fernandes